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dglj.gxzf.gov.cn/)查阅《指南》。
本机关微信公众号:广西市场监管。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领导介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职能、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及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政策文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主动公开文件。
3.人事信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事相关信息。
4.法律法规:集中发布与市场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电话:0771-5306636)。
5.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政策解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发布(政策解读中附有该政策解读的咨询电话)。
7.行政执法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信息。
8.数据发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广西12315投诉举报统计数据等信息。
9.规划计划: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中长期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信息、计划执行情况。
10.财政信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财政预算与财政决算信息。
11.政府采购信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政府采购信息。
12.建议提案结果公开: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办的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信息。
13.权责清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权责清单信息。
14.重点信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召回信息等信息。
15.依申请公开转化为主动公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历年依申请公开转化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6.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服务事项目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服务事项的目录及办理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1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8.通知公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主动公开的通知公告。
19.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www.scjdglj.gxzf.gov.cn。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部门通告或其微信公众号、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编排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信息名称、索引号、主题名称、发布单位、发文日期、发文字号、效力状态等7项内容。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机关负责公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4.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二)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1-5593753
传真号码:0771-5531200
门户网站:http://www.scjdglj.gxzf.gov.cn
电子邮箱:gxscjdglj@126.com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
邮政编码:530028
(三)申请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在线申请。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网址:http://scjdglj.gxzf.gov.cn/hdjl/ysqgk/)在线提出申请的,请申请人选择“公民在线申请”或“法人(其他组织)在线申请”,根据填写要求,填写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提交。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并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联系电话0771-5593753。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补正期限为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机关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5.多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一并作出答复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依申请公开答复栏内公开。
(五)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在线申请的,以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在线申请成功后将收到一条确认短信。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收据,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络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六)答复形式。
1.申请人在线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在线答复的,申请人手机将收到一条查询码,可凭查询码在本栏目查询并打印答复内容,本机关不再作书面答复。
2.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七)收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