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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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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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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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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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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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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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计量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及计量设备更新、改造、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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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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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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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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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中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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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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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委托检测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检验服务 |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全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16号)及《增加广西产品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6年备案)或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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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认证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技术、认证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等文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认办财〔201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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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1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1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质量保证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 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条码技术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提供胶片制作服务 |
32元/张 |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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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条码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提供商品源数据服务 |
80元/个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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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条码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商品条码印制品检验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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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条码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商品条码编码咨询等技术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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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培训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合同提供标准化技术培训、商品条码培训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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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国际标准研制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合同提供国际标准研制咨询等技术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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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合同提供国内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标准技术应用咨询、标准化研究项目申报咨询、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等技术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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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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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事业单位 |
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食品复检费、委托检验费、技术服务费 |
桂价【2013】16号或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不在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2025年广西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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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仪器设备采购、设备维保服务、设施安装、服务等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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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采购耗材、办公设备、实验设备、物业等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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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办公室及实验室建设装修辅助设备配置及安装等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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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 |
一、基础标准: 1.管道规格DN≤100的,4元/米; 2.管道规格100<DN≤250的,6元/米; 3.管道规格250<DN≤1000的,8元/米; 4.管道规格DN>1000的,按10+1.5(DN/500)元/米计算。 二、附加标准: 1.DN表示管道的公称直径(毫米); 2.以地平面为准,作业高度大于3米或低于0.5米时,加收30%;大于7米时,加收50%; 3.强度校核按300元/部位收费; 4.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按全面检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5.压力管道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监督分别按全面检验收费标准的50%、70%收取; 6.最低收费500元/条。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2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
一、基础标准: 1.管道规格DN≤100的,4元/米; 2.管道规格100<DN≤250的,6元/米; 3.管道规格250<DN≤1000的,8元/米; 4.管道规格DN>1000的,按10+1.5(DN/500)元/米计算。 二、附加标准: 1.DN表示管道的公称直径(毫米); 2.以地平面为准,作业高度大于3米或低于0.5米时,加收30%;大于7米时,加收50%; 3.强度校核按300元/部位收费; 4.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按全面检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5.压力管道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监督分别按全面检验收费标准的50%、70%收取; 6.最低收费500元/条。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2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
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按出厂价的0.3%收费。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3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气瓶检验 |
1.无缝气瓶,45元/只; 2.焊接气瓶,大号180元/只,小号50元/只; 3.液化石油气钢瓶,29元/只; 4.溶解乙炔气瓶,40元/只; 5.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90元/只; 6.其他特种气瓶,45元/只。 注:(1)焊接气瓶容积小于等于150升的,按小容积收费;大于150升的,按大容积收费; (2)收费标准包含检验及辅助工作费用。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液化气体罐车检验 |
1.内外部检验,90元/m3; 2.液面计、紧急切断阀、球阀及附件拆装、解体、清洗,100元/只; 3.液面计、紧急切断阀、球阀及附件检验,90元/只; 4.安全阀拆装、解体、清洗,100元/只; 5.耐压试验,40元/m3; 6.气密试验,60元/m3; 7.残液、残气处理,按10V元/m3计算; 8.罐体清洗、除锈、打磨,25元/m2; 9.喷漆刷字,15元/m2; 10.置换,30元/m3。 注:(1)不包括维修及零配件费用; (2)V罐车罐体容积,立方米; (3)低温罐车加收20%; (4)强度校核按300元/部位收费; (5)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检验按本标准的50%收费。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3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电站锅炉检验 |
以下收费含规程要求的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专项收费,Q表示额定机组容量。 一、产品监督检验 1.Q≤50MW,按出厂价的0.6%; 2.50MW<Q≤200MW,按出厂价的0.5%; 3.200MW<Q≤350MW,按出厂价的0.4%; 4.Q>350MW,按出厂价的0.3%。 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 1.Q≤50MW,按出厂价的0.9%; 2.50MW<Q≤200MW,按出厂价的0.8%; 3.200MW<Q≤350MW,按出厂价的0.7%; 4.Q>350MW,按出厂价的0.6%。 三、内部检验 1.Q≤6MW,按9500+3325Q元/台计算; 2.6MW<Q≤12MW,按18000+2700Q元/台计算; 3.12MW<Q≤50MW,按27000+2140Q元/台计算; 4.50MW<Q≤200MW,按85000+1100Q元/台计算; 5.200MW<Q≤350MW,按100000+990Q元/台计算; 6.Q>350MW,按166000+800Q元/台计算。 四、水压试验监督 1.Q≤6MW,按1500+350Q元/台计算; 2.6MW<Q≤12MW,按2000+300Q元/台计算; 3.12MW<Q≤50MW,按3000+230Q元/台计算; 4.50MW<Q≤200MW,按8500+100Q元/台计算; 5.200MW<Q≤350MW,按10000+100Q元/台计算; 6.Q>350MW,按16000+80Q元/台计算; 注:(1)电站锅炉一般指额定出口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内容包含检验规程规定的所有检验检测项目; (2)Q为锅炉正常可配套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单位为兆瓦; (3)锅炉出厂价包含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价格,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送、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 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的价格; (4)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的2%,总造价包括设计、材料、设备和工程施工费; (5)超临界、超超临界锅炉加收20%,运行5~10万小时的加收30%,运行10万小时以上的加收50%; (6)外部检验按内部检验的20%收取; (7)强度校核按400元/部位收费。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3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锅炉检验 |
以下收费不含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专项检测项目,专项检测按本标准另行收费。 一、内部检验 1.D≤0.2t/h,300元/台; 2.0.2t/h<D≤1t/h,400元/台; 3.1t/h<D≤4t/h,650元/台; 4.4t/h<D≤10t/h,900元/台; 5.10t/h<D,按100D元/台计算。 二、外部检验 1.D≤0.2t/h,200元/台; 2.0.2t/h<D≤1t/h,250元/台; 3.1t/h<D≤4t/h,400元/台; 4.4t/h<D≤10t/h,650元/台; 5.10t/h<D,按70D元/台计算。 三、水压试验监督 按内部检验的50%,不足200元/台的,按200元/台收取。 注:(1)表中D为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t/h,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按0.7MW(60×104kcal/h)折算为1t/h;余热锅炉以受热面每积30m2折算为1t/h。修理改造总造价包括设计、材料、设备和工程施工费; (2)锅炉每运行5年加收10%; (3)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加收30%。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3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锅炉监督检验 |
以下收费不含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专项检测项目,专项检测按本标准另行收费。 一、产品监督检验 1.D≤0.2t/h,400元/台; 2.0.2t/h<D,按400+100D元/台计算。 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 按400D元/台计算,不足300元/台的,按300元/台收取。 三、水压试验监督 按修理改造总价的2%,不足300元/台的,按300元/台收取。 注:(1)表中D为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t/h,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按0.7MW(60×104kcal/h)折算为1t/h;余热锅炉以受热面每积30m2折算为1t/h。修理改造总造价包括设计、材料、设备和工程施工费; (2)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加收30%。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3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锅炉水质监测及水质化验 |
一、水质 1.硬度、碱度、PH值(比色法),20元/项; 2.氯根25元/项; 3.溶解固形物65元/项; 4.悬浮物、溶解氧、碳酸盐水垢定量分析,80元/项; 5.磷酸根、亚硫酸根、含油量、电导率、钠离子、余氯、联氨、总含盐量,40元/项; 6.相对碱度、二氧化硅,70元/项; 7.铁离子、铜离子,50元/项; 8.浊度、化学耗氧量,30元/项; 9.硫酸盐水垢定量分析,100元/项; 10.磷酸盐水垢定量分析,150元/项; 11.硅酸盐水垢定量分析,180元/项。 二、树脂 1.树脂交换容量分析,90元/次; 2.树脂中毒复苏(不含药品费),500元/立方米; 3.树脂中毒原因鉴定70元/。。 三、有机热载体 1.粘度150元/项; 2.闪点150元/项; 3.残碳150元/项; 4.酸值150元/项。 四、水处理设备:600元/台。 注:现场化验的加收50%,未规定的其它水化验项目协商收费。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3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进出口锅炉检验 |
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销售价的1%收取,且所检项目收费不低于国产同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200-300%;经出国预检验或监造的按不高于0.2%收取。检验费由报验单位或按合同指定单位支付。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按规定需赴制造国进行预检验或监造的,其间全部费用由报验单位或合同指定单位负责。 3、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按国内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200%收取。 4、检验费按设备进(出)口支付(收取)的货币种类收取。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3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
D≤0.5t/h,700元/台; 0.5t/h<D≤1t/h,900元/台; 1t/h<D≤10t/h,1100元/台; 10t/h<D≤20t/h,1400元/台; 20t/h<D≤30t/h,2000元/台; 30t/h<D≤65t/h,2500元/台; 65t/h<D≤130t/h,3000元/台; Dt/h>130t/h,5000元/台。 注:(1)适用于首次鉴定和上次鉴定未通过且申请单位重新申请的鉴定; (2)制造厂已成系列化(结构相同,只是尺寸不同)的锅炉产品,同一系列中蒸发量D最大的锅炉的设计文件鉴定费用按本表收取,同一系列中其它型号锅炉的设计文件鉴定按本表对应费用的70%~90%收费(具体费用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量给出); (3)对每次修改设计以及锅炉部件进行鉴定的费用,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量给出,原则上不超过本表中的费用;修改设计指锅炉设计中个别地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设计鉴定人员要求申请单位对设计文件做出的更改,或者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对已经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3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安全阀校验 |
一、弹簧式 Dg<32且Pg≤1.6,35元/枚; Dg<32且1.6<Pg≤3.9,40元/枚; Dg<32且3.9<Pg≤5.0,45元/枚; Dg<32且Pg>5.0,55元/枚; 32≤Dg<50且Pg≤1.6,45元/枚; 32≤Dg<50且1.6<Pg≤3.9,55元/枚; 32≤Dg<50且3.9<Pg≤5.0,65元/枚; 32≤Dg<50且Pg>5.0,75元/枚; 50≤Dg<80且Pg≤1.6,75元/枚; 50≤Dg<80且1.6<Pg≤3.9,90元/枚; 50≤Dg<80且3.9<Pg≤5.0,110元/枚; 50≤Dg<80且Pg>5.0,130元/枚; Dg ≥80且Pg≤1.6,130元/枚; Dg ≥80且1.6<Pg≤3.9,150元/枚; Dg ≥80且3.9<Pg≤5.0,170元/枚; Dg ≥80且Pg>5.0,190元/枚。 二、静重式:60元/枚; 三、杠杆式:按弹簧式的130%收费。 注:(1)安全阀校验收费不包括解体、清洗、除锈、除垢、研磨、整定压力校准、组装调试、修理、更换元件等,如有需要另行协商收费; (2)运行状态下的整定监督或现场校验,按同类收费标准的2倍收费,最低收费500元。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3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
以下收费不含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专项检测项目,专项检测按本标准另行收费。 一、年度检查() V≤1,150元/台; 1<V≤5,250元/台; 5<V≤10,300元/台; 10<V≤20,350元/台; 20<V≤50,400元/台; V>50,250+3V元/台。 二、全面检验 V≤1,250元/台; 1<V≤5,400元/台; 5<V≤10,600元/台; 10<V≤20,800元/台; 20<V≤50,1000元/台; V>50,500+10V元/台。 三、耐压试验监督 V≤1,250元/台; 1<V≤5,350元/台; 5<V≤10,400元/台; 10<V≤20,500元/台; 20<V≤50,600元/台; V>50,350+5V元/台。 注:本表V表示容器的容积(立方米)(下同); (1)本表为一类压力容器收费标准;二类压力容器加收30%;三类压力容器加收60%;球罐、塔器、堆焊层容器加收100%; (2)超高压容器全面检验收费标准为:V小于等于1立方米的,按30P元/台收费;V大于1立方米的, 按30PV元/台收费(P为容器的设计压力,单位为兆帕); (3)气压或者气密试验按耐压试验的150%收费; (4)非金属压力容器参照本标准协议收费(下同); (5)常规强度校核收费标准为:一类压力容器200元/部位,二类压力容器450元/部位,三类压力容器900元/部位,超高压容器强度校核按协议收费; (6)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检验按本表的70%收取。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4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
以下收费不含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专项检测项目,专项检测按本标准另行收费。 一、制造监督检验 1.一、二类按出厂价的0.9%; 2.三类按出厂价的1%; 3.超高压按出厂价的1.2%; 4.氧舱按出厂价的1%。 2、安装监督检验 1.一、二类按出厂价的1%; 2.三类按出厂价的1.1%; 3.超高压按出厂价的1.3%; 4.氧舱按出厂价的1.1%。 注:(1)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厂价包含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价格,氧舱出厂价包含舱体、供排气、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控制台等的价格; (2)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加收10%; (3)压力容器部件制造监督检验按照该部件(包括球罐片)出厂价的0.8%收费,封头按照出厂价的1%收费; (4)球罐现场组装监检按球罐部件(球片、柱腿、孔圈、法兰、接管、安全附件)出厂价的1.6%收费,一、二类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监检按出厂价的1.3%收费,三类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监检按出厂价的1.4%收费; (5)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按工程总造价的3%收费,总造价包括设计、材料、设备和工程施工费; (6)搪玻璃设备、搪玻璃釜产品监督检验减收20%; (7)单台设备的监督检验最低收费200元(批量生产除外),对造价昂贵,但安装、改造、维修工作量小的 设备,双方协商收费。批量生产指连续30台同牌号材料、同焊接工艺、同热处理规范的产品。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4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 |
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按该设备销售价的1%收取,且所检项目收费不低于国产同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200-300%;经出国预检验或监造的按不高于0.2%收取。检验费由报验单位或按合同指定单位支付。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按规定需赴制造国进行预检验或监造的,其间全部费用由报验单位或合同指定单位负责。 3、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按国内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200%收取。 4、检验费按设备进(出)口支付(收取)的货币种类收取。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4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医用气舱定期检验 |
医用氧舱一年期检验收费: 1.单(双)人舱1000元; 2.小型舱2500元; 3.中型舱3000元; 4.大型舱5000元。 注:医用氧舱三年期检验按一年期检验费的1.25倍收取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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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
以下收费不含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专项检测项目,专项检测按本标准另行收费。复检收费,按20%~50%定期检验标准收费。 1.履带式、轮式自行专用机械,300元/台; 2.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类拖拉机,150元/台; 3.其它机动车,120元/台。 注:首次投入使用前的检验按上表标准收费;汽车类有专用机械或工作装置的加收30%;非标产品加收20%。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4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电梯定期检验 |
以下收费不含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专项检测项目,专项检测按本标准另行收费。复检收费,按20%~50%定期检验标准收费。 1.电梯600元/台;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00元/台. 注:(1)电梯7层以上,每增加1层站加收50元; (2)特种电梯如防爆电梯等加收100%; (3)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提升高度每增加2米(不足2米的按2米计算),或者自动人行道使用长度大于30米时,使用长度每增加5米(不足5米的按5米计算),加收10%。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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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电梯监督检验 |
新安装、改造、大修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用的200%收取,不得再加收单项检测费。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4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起重机监督检验 |
1、起重机械检验 (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按不超过实际检验产品出厂价的0.5%收费,不低于200元/台; (2)新安装、改造、大修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用的200%收取。 2、机械式停车设备 新安装、大修、改造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150%收取。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关于规范我区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0〕41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4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起重机定期检验 |
以下收费不含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专项检测项目,专项检测按本标准另行收费。复检收费,按20%~50%定期检验标准收费。 一、起重机械检验 1.桥式起重机600元/台; 2.门式起重机700元/台; 3.塔式起重机800元/台; 4.流动式起重机700元/台; 5.铁路起重机700元/台; 6.门座起重机1000元/台; 7.升降机600元/台; 8.缆索起重机600元/台; 9.桅杆起重机500元/台; 10.旋臂式起重机300元/台; 11.葫芦150元/台; 12.其他轻小型起重设备300元/台。 二、机械式停车设备 (1)简易升降式类、垂直升降式类:110元/车位; (2)升降横移式类、平面移动类、汽车专用升降机类:120元/车位; (3)垂直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巷道堆垛类、水平循环类:130元/车位。 今后新增加其他类别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130元/车位收取。 注:(1)跨度大于22.5米时,每增加6米(不足6米按6米计)加收10%; (2)塔式起重机额定起升高度大于30米时,每增加10米(不足10米按10米计)加收10%;其它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10吨时,每增加10吨(不足10吨按10吨计)加收10%; (3)防爆型起重机加收100%(含防爆性能检测),冶金类起重机加收30%; (4)凡有副臂、双小车、双司机室的起重机加收20%; (5)葫芦式桥、门起重机按相应桥、门式起重机的70%收费; (6)行走式、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加收20%; (7)随车起重机按流动式起重机的50%收费; (8)门座起重机中无变幅无行车机构的减收50%; (9)施工升降机高度大于30米时,每增加1层加收10%,最高不超过50%;双笼施工升降机加收30%,简易升降机减收20%; (10)缆索起重机跨度大于50米的,每增加10米(不足10米按10米计)加收10%; (11)桅杆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20吨的,每增加10吨(不足10吨按10吨计)加收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关于规范我区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0〕41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4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单项检验测试 |
所列单项检验仅为用户委托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进行。 一、电梯测试 1.平衡系数测试100元/台; 2.限速度测试300 3.加速度测试80元/组样 4.运行速度测试150元/组样 5.导轨测量5元/米 6.噪声测量20元/点 7.钢丝绳无损检测5元/米 8.照度测量5元/点 9.接地电阻测量80元/点 二、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测试 1.速度测试150元/台; 2.制动距离测试150元/台; 3.扶手带同步性测试30元/带; 4.电器保护测试80元/台。 三、起重机械测试 1.静刚度测试100元/台; 2.制动距离测试80元/台; 3.速度测试150元/台; 4.重量限制器测试60元/台; 5.力矩限制器测试80元/台; 6.安全溢流阀测试40元/台; 7.电器保护测试150元/台; 8.接地检测80元/点; 9.钢丝绳无损检测5元/米; 10.吊钩检测80元/钩。 |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0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执收 |
49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
技术服务费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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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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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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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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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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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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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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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申请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发明900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5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等相关文件享受费用减缴的专利,可以按减缴之后的金额缴纳相关费用 |
5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申请附加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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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公布印刷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5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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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优先权要求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8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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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25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等相关文件享受费用减缴的专利,可以按减缴之后的金额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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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复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发明1000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3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等相关文件享受费用减缴的专利,可以按减缴之后的金额缴纳相关费用 |
6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年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权维持 |
发明1-3年每年900元,4-6年每年1200元,7-9年每年2000元,10-12年每年4000元,13-15年每年6000元,16-20年每年8000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1-3年每年600元,4-5年每年900元,6-8年每年1200元,9-10年每年2000元,外观设计11-15年每年30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465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等相关文件享受费用减缴的专利,可以按减缴之后的金额缴纳相关费用 |
6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年费滞纳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权维持 |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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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恢复权利请求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10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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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延长期限请求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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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著录事项变更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2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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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24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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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效宣告请求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发明3000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15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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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3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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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
20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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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牌子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事业单位 |
专利权补偿期年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利权维持 |
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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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技术工程学校 |
事业单位 |
职业技能培训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X电梯维修保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培训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管理 |
自治区发改委 |
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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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技术工程学校 |
事业单位 |
其他培训收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其他培训服务 |
其他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
市场调节 |
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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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技术工程学校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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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技术工程学校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学生活动委托服务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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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技术工程学校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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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技术工程学校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广西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示范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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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技术工程学校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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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事业单位 |
职业技能培训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培训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管理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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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事业单位 |
其他培训收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其他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
市场调节 |
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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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事业单位 |
校园停车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按我区现行停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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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改革局 |
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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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8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中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8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8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中标项目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8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项目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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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工商学校 |
事业单位 |
其他培训收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其他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
市场调节 |
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 |
|
8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工商学校 |
事业单位 |
校园停车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按我区现行停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南宁市发改局 |
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 |
|
88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工商学校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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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工商学校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9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工商学校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 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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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工商学校 |
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9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西工商学校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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