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
五次会议第2022042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建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槟榔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明确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按照通知要求,我局立即组织开展排查,规范槟榔制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全面禁止槟榔制品作为食品生产
经排查,我区共有获证槟榔食品生产企业1家,于2021年11月10日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我区对槟榔制品一律不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不允许生产标称食品的槟榔制品。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槟榔制品销售
2022年7月4日 ,我局印发《关于督促落实食品生产销售有关要求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2〕275号),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辖区内食品店、杂货店、便利店等食品销售相关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2014)落实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要求,在食品经营区域内不得混放槟榔等非食品产品。发现未按照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立即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明确食品经营店不得销售槟榔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不得在学校周边销售。市售槟榔制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不得标识易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
三、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监管
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平台、广西广告监测平台和各地广告监测平台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监测,将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保健食品等广告,列入重点整治对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要求,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相关省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推动槟榔及其制品包装上标识“槟榔有害健康”“咀嚼槟榔可增加口腔癌风险”等警示标签。继续深入开展槟榔制品专项执法检查,规范我区槟榔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支持,并希望今后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7月27日
签发人:黄震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办、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及电话:胡丹,1837711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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