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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服装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的通知

2020-11-26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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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于开展2019年服装产品

质量广西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从5月起对服装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产品及对象

全区服装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及服装经营者销售的相关产品,具体产品详见2019年服装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件1

二、监督抽查地点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或者在市场经营者销售点随机抽取

三、监督抽查时间

即日起至726日前完成抽样及检验工作。需延期的,经书面申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四、监督抽查实施要求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作为本次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负责抽样和检验工作。在生产企业抽样时,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给予配合。在市场抽样时,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

(二)抽样人员应持有抽样员证,并有相应产品的抽样经验。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附件1的有关规定执行。抽样时必须按照原质检总局下发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文书详细、规范、工整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原则上生产企业与市场抽取的产品不能重复。

(三)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产品的检验员上岗证,并具备相应产品的检验技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相应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在市场经营者抽取的样品应按被检单位进货价格购买的方式进行,并要求经营者开具正式发票。无需购买的备用样品应采用可靠的防拆措施封存于经营者经营处,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备用样品,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对本次监督抽查,被检企业(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五)抽样过程中,承检机构应当要对抽样关键环节进行录像,并采用拍照等方式对抽查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取证。

(六)本次监督抽查经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划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用监督抽查名义向企业(经营者)收取费用。

五、检验结果处理

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出具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其中,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应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并加盖抽检专用章后,方可按以下要求寄送检验报告。

(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出具一式二份,检验报告(附结果通知书)分别寄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视抽查区域分别出具并送达。

1.抽查区域为生产领域抽取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出具一式三份,一份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两份(附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寄送生产企业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并由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中一份送达生产企业。

2.抽查区域为流通领域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出具一式四/五份。当经营者与生产企业在同一辖区,检验报告出具四份,一份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三份(附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寄送经营者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并由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中两份分别送达经营者和生产企业;当经营者与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辖区,检验报告出具五份,一份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备案,两份(附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寄送经营者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并由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中一份送达经营者,另两份(附通知书和抽样单)寄送生产企业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并由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中一份送达生产企业。如遇外省生产企业,另两份报告(附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则送达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3.不合格报告的物流寄送记录退回邮件寄送凭证均应保存归档。

六、异议处理

(一)相关市级市场管部门收到承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生产企业(经营者)。检验结果为合格的,通知被检生产企业(经营者)解封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应责令被抽检的生产者(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

(二)被检生产企业(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三)异议受理统一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生产企业(经营者)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后,承检机构方可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应先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确认后再出具检验报告。复检原则上由原承检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视复检结果情况按有关规定收取。

七、后处理工作规定

本着“扶优治劣、引导消费”的目的,监督抽查结果经核实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公布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经营者)经对检验结果确认无异议后,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处理工作。

八、工作纪律

承检机构要周密部署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行动严格保密,不得事先通知被检企业(经营者),并严格遵循抽检分离的原则;检验要严格按照相应检验标准进行,务必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对违纪者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事项

承检机构应于201982日前将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2)及形成的质量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加盖公章,附电子文本一份)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质量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抽查概况(含生产和流通区域)、抽查检验结果(生产领域方面应运用企业规模及经济类型、行政区域或产品品种等数据对抽查产品合格率进行多方面统计分析,流通领域应对被抽检人所在区域、抽样场所类别等方面的抽查产品合格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检验结果原因分析、抽查结果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实施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黄飞雪,联系电话:0771-5313863,电子邮箱:gxzljdc@163.com


附件:

1.2019年服装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2.2019年服装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合格及不合格产品汇总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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