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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201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
广西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当前我国的清明节、“壮族三月三”假期即将到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进入事故易发、多发期,为切实做好清明节、“壮族三月三”假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以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即日起对全区烟花爆竹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产品及对象
全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及烟花爆竹经营者销售的相关产品,具体产品详见抽查实施细则。
二、监督抽查区域和地点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或在市场经营者销售点中随机抽查。
三、监督抽查任务
生产企业每家仅抽取1批次烟花爆竹产品。全区各市市场上抽取2批次爆竹类产品。原则上生产企业与市场抽取的产品不能重复。
四、监督抽查时间
即日起至4月25日前完成抽样及检验工作。需延期的,经书面申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五、监督抽查实施要求
(一)本次监督抽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责抽样和检验工作。在生产企业抽样时,相关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必要时应配合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在市场抽样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协调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
(二)抽样人员应持有抽样员证,并有相应产品的抽样经验。抽样方法必须严格遵照《201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生产企业抽样时,要使用原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文书,在市场抽样时使用原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抽查文书,抽样文书的填写须详细、规范、工整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三)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产品的检验员上岗证,并具备相应产品的检验技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相应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检验样品由被检企业无偿提供。在市场经营者抽取的检验样品应按被检单位进货价格购买的方式进行,并要求经营者开具正式发票,无需购买的备用样品应采用防拆措施封存在经营者经营处。本次监督抽查经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划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用监督抽查名义向企业(经营者)收取费用。
六、检验结果处理
(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出具一式二份,分别寄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视抽查区域分别出具并送达。
1.抽查区域为生产领域抽取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出具一式三份,一份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两份(附生产企业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寄送生产企业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并由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中一份送达生产企业。
2.抽查区域为流通领域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出具一式四/五份,一份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当经营者与生产企业在同一辖区,三份(附经营者、生产企业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寄送经营者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并由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中两份分别送达经营者和生产企业;当经营者与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辖区,检验报告出具四份,两份(附生产企业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寄送经营者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并由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中一份送达经营者,另两份(附生产企业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寄送生产企业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并由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中一份送达生产企业。如遇外省生产企业,该报告则由承检机构寄送一份(附抽样单)至生产企业所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即可。
3.凡不合格报告的物流寄送记录、异议回执或退回邮件等寄送凭证均应保存归档。
七、异议处理
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承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生产企业(经营者)。检验结果为合格的,通知被检生产企业(经营者)解封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应责令被抽检的生产者(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生产企业(经营者)接到报告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与生产企业(经营者)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备查,同时将生产企业(经营者)对检验结果的确认情况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异议受理统一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应书面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经同意后,承检机构方可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应先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确认后再出具检验报告。复检原则上由原承检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视复检结果情况按有关规定收取。
八、后处理工作规定
本着“扶优治劣、引导消费”的目的,监督抽查结果经核实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公布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抽查中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经营者)经对检验结果确认无异议后,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处理工作。
九、工作纪律
承检机构要周密部署抽样工作,行动严格保密,不得事先通知被检企业,同时应遵守抽检分离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对违纪者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事项
承检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2)及形成的质量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加盖公章,附电子文本一份)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质量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抽查概况(含生产和流通区域)、抽查检验结果(生产领域方面应运用企业规模及经济类型、行政区域或产品品种等数据对抽查产品合格率进行多方面统计分析,流通领域应对被抽检人所在区域、抽样场所类别等方面的抽查产品合格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检验结果原因分析、抽查结果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实施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黄飞雪,联系电话:0771-5313863,电子邮箱:gxjjdc@gxqts.gov.cn。
附件:
附件1 201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附件2 201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合格及不合格产品汇总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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