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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梳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桂政务办发〔2022〕3号)相关要求,现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序号 |
行政权力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
行政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委托 主体 |
备注 |
|
1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
企业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2018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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