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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市监反垄断处〔2021〕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陆川县诚信液化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7717078646
住所:陆川县清湖镇官陂坪
投资人:温秀芳
经营范围:液化气供应,销售炉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设立于2005年1月7日,2012年11月至2015年10月承包给陆川县木花山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木花山供应站)经营,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将位于陆川县清湖镇官陂坪的液化气站承包给陈一立经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11月28日,本机关收到原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陆川县龙珠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涉嫌达成垄断协议从事经营活动案件的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文件授权,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了相关单位和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文件、凭证等书证材料。
2021年5月10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与其他涉案企业同属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12年9月前,在陆川县液化气销售市场,当事人与木花山供应站、陆川县龙珠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公司)、陆川县陆威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威公司)、陆川县百民供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民公司)在全县范围内自主设点供气,销售价格并不统一。5家经营者都具有销售液化气资质,是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当事人与其他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划分销售区域、统一销售价格的口头垄断协议。
2012年9月、11月,木花山供应站先后承包了龙珠公司气库(承包期限至2018年9月)及当事人气库(承包期限至2015年10月)。由此,陆川县液化气销售市场实际形成木花山供应站(龙珠公司、当事人因承包关系实则与木花山供应站为一家)、陆威公司、百民公司价格竞争激烈的局面。
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第一次达成口头垄断协议并实施。2013年12月,木花山供应站与陆威公司、百民公司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达成共识,共同认可陆川县的液化气市场按划定区域实施分片区经营,并相互统一销售价格,原则上根据当时液化气进货价调整零售价格,进货价每吨涨幅不超过500元不调整零售价格,需要调整则须经大家协商同意。协议划分的销售区域如下:(1)木花山供应站:乌石镇、横山镇、滩面镇和大桥镇临近陆川县城的片区;(2)龙珠公司:珊罗镇、马坡镇、平乐镇3个乡镇;(3)百民公司:沙坡镇、沙湖镇、米场镇3个乡镇;(4)陆威公司:温泉镇、长河村附近的片区和大桥镇临近陆川县城的片区;(5)诚信公司:良田镇、清湖镇和古城镇3个乡镇。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5家经营者一直按口头协议执行零售价格,期间每次调整价格,均由各家共同商议决定。2014年,百民公司擅自降低零售价格,被发现后按约定向其余几家交纳1万元补偿款。
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第二次达成口头垄断协议并实施。2015年11月木花山供应站与当事人的承包合同到期,2016年3月,诚信公司不再遵守原来达成的协定,并打破区域限制和统一零售价格以相对便宜的价格对外销售。2016年9月,木花山供应站(仍承包龙珠公司)与当事人、百民公司共同协商,再次达成口头垄断协议如下:(1)为保证统一陆川县液化气供应市场价格,诚信公司和木花山供应站都不再以低价供气,要把价格统一回稳;(2)诚信公司仍按照以前划定的区域负责向清湖、古城、良田3个乡镇供气,木花山供应站不再向清湖、古城、良田三个乡镇供气,诚信公司也不再向陆川县城区供应液化气,庞莲供气点的液化气瓶由百民公司负责供气。(3)因诚信公司只能向清湖、古城、良田三个乡镇供气,另外4个液化气企业负责陆川县县城城区及剩余乡镇的液化气供应,诚信公司市场供应量极少,为弥补诚信公司在市场占有量上的损失,每月由木花山供应站和陆威公司、百民公司三家经营者共同支付10000元补偿款给诚信公司,由木花山供应站负责统一转账。
随后,5家经营者继续按照划定区域经营液化气,各方通过电话联络确定一段时期的销售价格,并各自按照协商好的价格执行,不再相互压低价格,同时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给当事人。
四、主要证据
调查取证中5家经营者之间均以口头形式达成垄断协议并实施,并无具体的书面协议,证明材料主要为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涉案5家企业是本地从事销售液化气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陆川县监察委员会提供的询问笔录,我局办案人员通过当事人及其他4家液化气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5家液化气经营者两次达成口头协议对陆川县液化气市场进行销售区域分割,统一定价,从事液化气经营的事实。
证据组三:国家税务总局陆川县税务局提供《<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原件、当事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陆川县诚信液化气有限公司2018年销售收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018年度销售收入的情况。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出证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与其他4家液化气经营者两次采取口头协定的方式,对陆川县14个乡镇的液化气销售区域进行划分,协商确定统一的销售价格的行为,排除和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0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其2018年度销售额792871.82元2%的罚款,计15857.44。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7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中信、光大、华夏、浦发、北部湾、农信社、招商、兴业、邮蓄、广发、民生、桂林)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4500002100001707277。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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