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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之蓝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6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监处罚〔2022〕1号)],2022年6月16日作出《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桂市监延分通〔2022〕1号),2023年3月28日作出《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桂市监延通〔2022〕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没款29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康瑞通 0771-5596230
雷振威 0771-5526572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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