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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2-01 1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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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11

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89229310R(2-1)

住所(住址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工作安排,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0月13日派出检查组对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转嫁抵押评估费等不正当价格行为。2022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把该案移交本局处理。本立案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2022年10月10日本案调查终

结。

一、案件事实

(一)当事人在办理“全程通”金融产品中,要求客户对质押物办理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且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2020年6月1日2021年1月20日期间,借款人承担财产保险费633696.48元当事人未承担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财产险费用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第三条第(九)款“……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的规定。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财产险费633696.48可以由当事人企业按各50%共同承担,因此,认定当事人承担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财产险费用316848.24元。

    经核实,当事人2022年7月29日将财产保险费用退还给了客户,承担了当事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费用。

(二)当事人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并且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评估费2020年6月后,主动承担了小微企业、“三农”企业的抵押评估费,其他企业仍由企业自行承担。2019年以来当事人自行主动承担和自查清退了8061245.14元,截止2021年10月18日,仍有158335元抵押评估费由客户承担当事人转嫁抵押评估费用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和《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第三条第(八)款“……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以及《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第三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规定。

经核查,当事人已于2021年11月26日将抵押评估费退还给了客户,承担了抵押评估费

(三)当事人明码标价不规范。当事人目手册“零售业务”中项目编号“LS0001”优惠政策栏内“优惠期内(xxx)各分行自行确定优惠政策”、项目编号“LS0002”优惠政策栏内“优惠期内(xxx)在不高于总行基准定价标准内,各分行自行确定优惠政策”,当事人均未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或优惠政策,另外有大量优惠期已过的优惠政策仍标示在手册中;价目手册“数字金融业务”中项目编号“SJ0013”对应收费项目描述为“线下收单特约商户”,且当事人未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或优惠政策;当事人短信通业务优惠政策调整后,不同公示渠道的内容不一致。

    二、证据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二)公司业务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白先俊调查询问笔录、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三方签订的《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全程通”汽车金融网从属协议(调剂销售版)》复印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监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中国光大银行“全程通”汽车金融服务网车辆、汽车钥匙和合格证质押监管协议(专用版)》复印件、保险公司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单》复印件、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费票据复印件、中国光大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程通”第三方监管业务管理的通知》(光银办发[2021]66号)复印件、上汽通用五菱经销商信贷与保险费情况明细表、上汽通用五菱经销商信贷情况明细表电脑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要求客户对质押物办理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财产保险,且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的事实。《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收费相关问题整改情况的说明》中提供退费明细,证明当事人已全额承担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财产保险费。                                                                             

(三)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肖澜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我(光大)行抵押评估费的报告》、大中型企业已支付抵押评估费台账、客户承担抵押评估费明细表、2019年-2021年光大银行南宁分行评估费承担情况统计表、《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抵押合同》、《土地估价报告》,证明当事人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评估费及主动退费的事实。《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收费相关问题整改情况的说明》中提供退费明细,证明当事人已全额承担抵押品评估费。                                     

(四)数字金融部总经理黄丽霞、数字金融部员工沈志辉、零售金融部总助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光大银行服务价格目录表复印件和拍照件、《中国光大银行特约商户协议》、银联卡境内业务刷卡手续费标准表(刷卡手续费文件)附件、中国光大银行南宁营业部智能柜台短信签约流程照片、“短信通”服务升级通知、短信查询列表、综合签约业务回执、账户明细查询影像件、个人开通短信业务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事实。

三、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202314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211)当事人于 202319给我局发来《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反馈意见函》,对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211)提及的收费事实及处理决定,无异议。

四、定性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第(一)项和第(二)项收费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项收费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56号)第六条第二款“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的规定,涉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二)所指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五、自由裁量的事实及理由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主动提供检查和核查所需资料,如实陈述违规收费事实,并主动整改,及时退还应承担的费用给客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情形。

六、处理决定

(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经营者拒不退还或者退还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等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将未承担费用支付给客户,承担了应承担的费用,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依法从轻处罚。第(一)项按规定合理承担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财产险费用行为,按违法金额316848.24元的0.5倍罚款,罚款金额158424.12元;对第(二)项违反规定转嫁抵押评估费行为,按违法金额158335元的0.5倍罚款,罚款金额79167.50元。第(一)项和第(二)项罚款金额合计:237591.62元。

(二)依据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第(三)项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罚款1500元。

上述对当事人的罚款金额共计239091.62元。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缴费编码******办理缴款手续将罚款民币贰拾叁万玖仟零玖拾壹元陆角贰分¥239091.62如数上缴国库。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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