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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31 1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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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监处罚〔2022〕8号

当事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91346584E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0派出国家检查组当事人价格(收费)行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向非产权人用户收取水费保证金的行为。2022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把案件移交本局处理。本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核实,当事人存在以下收费行为:

(一)当事人按2000.00元至100000.00元不等的标准向非产权用户报装和产权更名给非产权人用户收取水费保证金。截止2021年9月30日,账面水费保证金余额为9373500.00元。

(二)2021年3月至9月,当事人向新报装用户和改造工程用户收取水表费及水表安装辅材费,收费金额2184147.22元。

(三)2021年3月至9月,当事人向除营商环境项目外的用水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工程建设费用,收费金额1579924.00元。

以上(一)、(二)、(三)项收费行为的金额合计13137571.22元。

上述收费行为有《储备金核对情况汇总》《计量装置费用核实表》《合同费用表》《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水报装委托合同》《项目接水方案和设计草图》《平面图 水表安装系统图》《询问笔录》,以及提取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为证。

二、违反的法规政策及定性的法律依据

(一)当事人收费行为违反的法规政策

上述第(一)项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993〕18号)第三条“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规定。

上述第(二)项和第(三)收费行为,分别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的规定,两项行为同时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

(二)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

上述(一)(二)(三)项收费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3项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金额合计13137571.22元。

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本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市监价告〔20228),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二)责令清退违法所得13946168.73元给缴费者,逾期无法清退的上缴国库。(三)从轻处罚。1.对违法收取的水费保证金10053771.92元,按0.3倍罚款,罚款金额为3016131.58元;2.对违法收取的水表费及水表安装辅材费2281280.81和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工程的费1611116.00元,合计金额3892396.81元,按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946198.41元。上述罚款金额合计4962329.99元。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仅要求陈述、申辩。2023年1月9日来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本局采纳陈述申辩意见情况及理由:

(一)当事人提出财务帐上的水费保证金10053771.92元中,含有拆表预存水费680271.92元,请求给予扣除。经复核,财务帐上确实存在把拆表预存水费与水费保证金混存一起的情形。本局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在水费保证金中扣减拆表预存水费680271.92元扣减后水费保证金调整为9373500.00

当事人提出因工作人员统计失误等原因,造成提供给检查组的水表费及水表安装辅材费数据不准确,多计算金额97133.59元,请求对多计算金额给予扣减。经复核,因当事人工作人员统计错误,重复统计了部分水表费及水表安装辅材费。本局采纳当事人的意见扣减计算金额97133.59扣减后水表费及水表安装辅材费调整为2184147.22元

当事人提出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工程费1611116.00元中,含有部分属于红线内用水户自建工程费,请求给予扣减。经复核,有4个项目属于红线内工程,涉及工程费31192.00元。本局采纳当事人的意见扣减4个属于红线内的项目工程费31192.00元扣减后建筑区划红线费工程费调整为1579924.00元。

   (四)当事人提出因受电价调整、水价未及时调整及疫情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导致企业经营比较困难,罚款过重会影响本单位再融资行为,增加企业经营成本,请求给予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清退多收价款给缴费者、主动减轻不良影响等情形,本局采纳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即对违法收取水费保证金的行为,从告知书的0.3倍罚款,调整为0.2倍罚款。

四、当事人清退多收价款情况

本局于2023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桂市监价退〔2022〕8号)。责令当事人将缴费者多付的价款13137571.22元清退给缴费者。现清退期限届满,当事人向缴费者清退13093246.96元,尚有44324.26元没有退还缴费者。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主动提供检查所需的帐册等相关资料,如实陈述违规收费事实,主动清退部分多收价款给缴费者,能主动停止执法人员检查核实的部分违规收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系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停止收费、主动清退缴费者等因素。对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价格法》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依法决定当事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二)将清退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44324.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从轻处罚

1.对违法收取的水费保证金9373500.00元,按0.2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874700.00元;

2.对违法收取的水表费2184147.22元和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工程的费1579924.00元,合计金额3764071.22元,按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882035.61元。

上述罚款金额合计3801059.87元。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缴费编码******办理缴款手续将罚没款3801059.87元(捌拾万零壹如数上缴国库。依据《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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