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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监处罚〔2023〕2号
当事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02204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河堤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
当事人根据我局要求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自查自纠,并于2023年2月18日来文报告自查和整改情况。经我局派员核实,当事人存在向接受“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诊疗的病人,在收取“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费的同时,还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等价格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收费事实:
(一)违反《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中有关“建立健康档案”为“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的规定,2019-2020年向门诊病人收取属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健康咨询、建立健康档案费用,收费金额3475.60元;2021年收费金额175.50元。2019-2021年收费金额共计3651.10元。
(二)违反《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中有关提供一项医疗检查只能收取相应费用的规定,2019-2020年在开展“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诊疗中,向接受“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诊疗的病人,在收取“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费用的同时,还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收费金额4494元。
以上两项收费金额合计8145.10元。收费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采集证据材料单》等为证。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2项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的有关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金额8145.10元。
三、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市监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四、清退多收价款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桂市监责退〔2023〕2号)。责令当事人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费者多付的8145.10元价款退还给缴费者。现在清退期限届满,当事人无法将多收价款8145.10元退还缴费者。
五、本局处理依据及决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自查及时整改,主动消除社会影响,积极配合价格执法人员核查收费事实及整改情况,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情形,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属于一般情形的,应当予以择重单处;属于从轻情形的,应当予以择轻单处”择轻单处情形。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二)对清退期限届满无法清退的多收价款8145.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缴费编码******办理缴款手续,将没收款人民币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壹角(¥ 8145.10元 )如数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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