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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监处罚〔2023〕5号
当事人: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000498502541Q
住址:桂林市秀峰区乐群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根据自治区审计厅移交的案件线索,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四批)》规定“呼吸训练”属康复项目,内涵为:利用各种立与步行能力综合训练设备,为患者进行被动的、辅助主动的、主动的、抗阻的下肢负重训练、立位平衡训练、身体重心转移训练、步态矫正训练、步行的耐力训练,功能性步行训练及器械训练。病人进行“呼吸机辅助呼吸”时,无法开展呼吸训练。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呼吸机辅助呼吸”费用同时收取“呼吸训练”费用,2020年-2023年5月收取“呼吸训练”费用240次,收费金额3155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25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155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2850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125元。
(二)《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以下简称《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桂医保规〔2021〕5号,以下简称《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麻醉中监测”项目内涵:含心电图、无创血压、氧浓度、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气量、气道压、体温、脉搏氧饱和度、呼气末二氧化碳、肺顺应性、呼气末麻醉药浓度、脑电双谱指数、肌松、心率变异分析、ST段分析、有创血压、中心静脉压。病人进行局部麻醉手术,行“局部浸润麻醉”,无需开展麻醉中监测。你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病人医嘱中有“局部浸润麻醉”记录,无“麻醉中监测”记录,却收取病人“局部浸润麻醉”费用同时收取“麻醉中监测”费用,2020年-2023年5月收取“麻醉中监测”费用9219.1小时,收费金额500464.25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139984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169707.2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189123.35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1649.7元。
(三)《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违规问题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医保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桂医保规〔2020〕5号》文)规定,进行腹腔镜检查或治疗时,收取腹腔镜检查或治疗费用后,不应再收取人工气腹术费用,人工气腹为呼吸系统的其他诊疗项目。《桂价费〔2005〕269号》文规定,“人工气腹术”收费标准28元/次。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腹腔镜检查”或“经腹腔镜”手术时收取“人工气腹术”费用,2020年度收费数量2150次,收费金额139184元。
(四)《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项目内涵含心电、压力连续示波。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费用同时收取“动态血压监测”费用,2021年度“动态血压监测”收费数量24小时,收费金额220.8元。
(五)《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全身麻醉”项目内涵含气管插管;指气管插管或置入喉罩的麻醉;不含困难气道特殊方法气管插管,如经鼻腔、经口盲探、逆行法等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全身麻醉”费用同时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2020年度“气管插管术”收费数量140,收费金额7000元。
(六)《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血液灌流”项目内涵含透析、透析液。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血液灌流”费用同时收取“血液透析”费用,2020-2022年“血液透析”收费数量91次,收费金额27300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8100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1560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3600元。
(七)《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项目内涵含脊髓神经根松解、椎板切除减压、脊髓探查、骨折切开复位。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费用同时收取“脊髓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椎板切除减压间盘摘除加收”“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费用,2020年-2023年5月“脊髓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椎板切除减压间盘摘除加收”“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收费数量223次,收费金额360608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126630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18774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44170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2068元。
(八)《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洗胃”项目内涵含插胃管及冲洗。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洗胃”费用同时收取“插胃管”费用,2020年-2023年5月收取“插胃管”费用1496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548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534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308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106元。
(九)《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单胎顺产接生”“双胎接生”“多胎接生”“难产接生”项目内涵含第二至第四产程”胎心监测”。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产妇“单胎顺产接生”“双胎接生”“多胎接生”“难产接生”费用同时收取第二产程至第四产程“胎心监测”费用,2020年-2022年收费数量123次,收费金额2460元。
(十)《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肠造瘘还纳术”项目内涵含肠吻合术;“胃癌根治术”项目内涵含保留胃近端与十二指肠或空肠吻合,仅行胃癌根治术,未同时进行其他肠道吻合手术,不能收取肠道吻合术费用。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肠造瘘还纳术”或“胃癌根治术”费用同时收取“肠吻合术”费用,2020-2023年5月“肠吻合术”收费数量5.5次,收费金额4508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920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92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1564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1104元。
(十一)《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根治性肾切除术”项目内涵含肾上腺切除、淋巴清扫。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 收取病人“根治性肾切除术”费用同时收取“肾上腺切除术”“肾上腺部分切除术”费用,2021年-2022年收费数量2次,收费金额1540元。其中:2021年度收费金额 77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770元。
(十二)《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乳突改良根治术”项目内涵含经耳内镜鼓室探查术。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 收取病人“乳突改良根治术”费用同时收取“经耳内镜鼓室探查术”费用,2021-2022年收费数量13.5次,收费金额5175元。其中:2021年度收费金额270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2475元。
(十三)《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骨折夹板外固定术”项目内涵含整复固定。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骨折夹板外固定术”费用同时收取“骨折手法整复术”费用,2020年-2022年“骨折手法整复术”收费数量4次,收费金额1320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800元,2021年收费金额40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120元。
(十四)《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关节清理术”项目内涵含滑膜切除、软骨下骨修整、游离体摘除、骨质增生清除。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关节清理术”费用同时收取“滑膜切除术”“关节单纯游离体摘除术”费用,2020年-2023年5月“滑膜切除术”“关节单纯游离体摘除术”收费数量839.5次,收费金额918284.5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240149元,2021年收费金额35699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284839.5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36306元。
(十五)《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颅内动静脉畸形切除术”项目内涵含血肿清除、小于4cm动静脉畸形切除。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颅内动静脉畸形切除术”费用同时收取“颅内血肿清除术”“单纯硬膜外血肿清除术”“脑内血肿清除术”费用,2020-2022年“颅内血肿清除术”“单纯硬膜外血肿清除术”“脑内血肿清除术”收费数量6次,收费金额9725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4225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169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3810元。
(十六)《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经皮冠状动脉内溶栓术”项目内涵含冠脉造影。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经皮冠状动脉内溶栓术”费用同时收取“冠状动脉造影术”费用,2020年-2021年收费数量3次,收费金额4125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1650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2475元。
(十七)《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睡眠呼吸监测”项目内涵含心电、脑电、肌电、眼动、呼吸监测和血氧饱和度测定。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睡眠呼吸监测”费用同时收取“血氧饱和度测定”费用,2022年-2023年5月“血氧饱和度测定”收费金额504元。其中:2022年度收费金额420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84元。
(十八)《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高位隐睾下降固定术”项目内涵含疝修补术。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高位隐睾下降固定术”费用同时收取“腹股沟疝修补术”“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费用,2020年-2023年5月“腹股沟疝修补术”“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收费金额18037.5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3787.5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6375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7125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750元。
(十九)《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电子生物反馈疗法”项目内涵包括肌电、皮温、皮电、心率各种生物反馈。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电子生物反馈疗法”费用同时收取“电子生物反馈疗法(肌电、皮温、皮电、心率)”费用,2021年度“电子生物反馈疗法(肌电、皮温、皮电、心率)”收费数量5次,收费金额90元。
(二十)《桂医保规〔2021〕5号》文中“三、临床诊疗类”第7点说明,“除项目名称注明内镜治疗或手术以外,使用各种内镜、手术显微镜在原价基础上可加收膀胱镜180元/台次、关节镜250元/台次、胸腔镜500元/台次、腹腔镜400元/台次、手术显微镜200元/台次、宫腔镜250元/台次。未注明的内镜按项目说明栏执行。”因此,项目名称注明内镜治疗或手术的,如经膀胱镜输尿管支架置入术不能同时收取“使用膀胱镜加收”,经腹腔镜肝脓肿引流术不能同时加收“使用腹腔镜加收”,经宫腔镜子宫肌瘤切除术不能同时加收“使用宫腔镜加收”等。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经膀胱镜手术”费用同时收取“使用膀胱镜加收”费用,2022年-2023年5月收费数量13台次,收费金额2340元,其中:2022年度收费金额1980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360元。
(二十一)《桂医保规〔2021〕5号》文中“三、临床诊疗类”第7点说明,“除项目名称注明内镜治疗或手术以外,使用各种内镜、手术显微镜在原价基础上可加收膀胱镜180元/台次、关节镜250元/台次、胸腔镜500元/台次、腹腔镜400元/台次、手术显微镜200元/台次、宫腔镜250元/台次。未注明的内镜按项目说明栏执行。”因此,项目名称注明内镜治疗或手术的,如经膀胱镜输尿管支架置入术不能同时收取“使用膀胱镜加收”,经腹腔镜肝脓肿引流术不能同时加收“使用腹腔镜加收”,经宫腔镜子宫肌瘤切除术不能同时加收“使用宫腔镜加收”等。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经腹腔镜手术”同时收取“使用腹腔镜加收”费用,2022年-2023年5月收费数量480台次,收费金额192200元。其中:2022年度收费金额188600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 3600元。
(二十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三、临床诊疗类”第7点说明,“除项目名称注明内镜治疗或手术以外,使用各种内镜、手术显微镜在原价基础上可加收膀胱镜180元/台次、关节镜250元/台次、胸腔镜500元/台次、腹腔镜400元/台次、手术显微镜200元/台次、宫腔镜250元/台次。未注明的内镜按项目说明栏执行。”因此,项目名称注明内镜治疗或手术的,如经膀胱镜输尿管支架置入术不能同时收取“使用膀胱镜加收”,经腹腔镜肝脓肿引流术不能同时加收“使用腹腔镜加收”,经宫腔镜子宫肌瘤切除术不能同时加收“使用宫腔镜加收”等。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经宫腔镜手术”费用同时收取“使用宫腔镜加收”费用,2022年-2023年5月收费数量17台次,收费金额4250元,其中:2022年度收费金额3500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750元
(二十三)《桂医保办发〔2020〕5号》文规定,指脉氧监测与血氧饱和度监测为相同功能监测项目,对同一患者不能同时收取两项费用。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指脉氧监测”费用同时收取“血氧饱和度监测”费用,2020年-2021年“血氧饱和度监测”收费数量142小时,收费金额497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304.5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 192.5元。
(二十四)《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重症监护”项目说明:不另收特级、Ⅰ级和一般专项护理。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重症监护”费用同时收取“特级护理、Ⅰ级和一般专项护理”费用,2022年-2023年5月收取“特级护理、Ⅰ级和一般专项护理”费用金额5050.7元。其中:2022年度收费金额3464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1586.7元。
(二十五)《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特级护理”项目说明:不另收重症监护、Ⅰ级、Ⅱ级、Ⅲ级护理和一般专项护理。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特级护理”费用同时收取“Ⅰ级、Ⅱ级、Ⅲ级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用,2022年-2023年5月收取“Ⅰ级、Ⅱ级、Ⅲ级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用金额563.8元。其中:2022年度收费金额321.1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242.7元。
(二十六)《桂价费〔2005〕269号》文规定,“手术治疗说明3.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一次性口罩及帽子、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桂医保办发〔2020〕5号》文规定,“透明敷料属于低值耗材,不能另外收取费用。”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2020年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向2227名病人收取“透明敷料”费用合计39930元。其中:2020年收费金额15099元,2021年收费金额17880.5元,2022年1-3月收费金额6950.5元。
(二十七)《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床位费”计价单位为“日”,每日收费限一次,结算数量不能大于住院天数。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部分病人“床位费”超过住院天数,2020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21940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17777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215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1177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836元。
(二十八)《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住院诊查费”计价单位为“日”,每日收费限一次,结算数量不能大于住院天数。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部分病人“住院诊查费”超过住院天数,2020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 6738.2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 1108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2324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953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2353.2元。
(二十九)《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护理费”项目计价单位为“日”(其中“重症监护”“特级护理”按小时计费),护理费合计住院总收费时间不能大于实际住院时间。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护理费合计住院总收费时间大于实际住院时间,2020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45898.3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23970.7,2021年度收费金额16134.4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4788.6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1004.6元。
(三十)《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持续呼吸功能检测”项目的计价单位按“小时”计费,病人单次住院总收费时间不能大于实际在院小时数。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部分病人单次住院总收费时间大于实际在院小时数,2020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2757.25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613.36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1375.55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690.44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77.9元。
(三十一)《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呼吸机辅助呼吸”项目的计价单位按“小时”计费,病人单次住院总收费时间不能大于实际在院小时数。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部分病人单次住院总收费时间大于实际在院小时数,2020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5061.8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963.8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1362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2376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360元。
(三十二)《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指脉氧监测”项目的计价单位按“小时”计费,部分病人单次住院总收费时间不能大于实际在院小时数。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部分病人单次住院总收费时间大于实际在院小时数,2020年-2021年收费金额3036.2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2806.7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229.5元。
(三十三)《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抢救费”计价单位按“日”计费,当日大、中、小抢救只能收取一次。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同日内超一次收取病人“抢救费”,2020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450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90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216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72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72元。
(三十四)《桂价费〔2005〕269号》文规定,“特殊物理降温”按“次”计价收费。“特殊物理降温”未规定重新计价时间,因此医院在未重新执行该项目操作的情况下,每日仅允许计费一次;《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特殊物理降温”超过12小时重新计价,医院每天最多收取2次费用。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同日内超过次数收取部分病人“特殊物理降温”费用,2020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合计141742.2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76387.2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4350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21420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435元。
(三十五)《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肛周常见疾病手术治疗”计价单位为“次”,每次治疗仅能按1次收费,不能按每次治疗数量收取费用。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以每次治疗数量计收病人“肛周常见疾病手术治疗”费用,2020年-2022年度超出数量收费金额9903元。其中:2020年度超出数量收费金额3735元,2021年度超出数量收费金额3970元,2022年度超出数量收费金额2198元。
(三十六)《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经皮超选择性动脉造影术”项目内涵“不含脑血管及冠状动脉”,“经股动脉插管全脑动脉造影术”不能加收“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经皮超选择性动脉造影术”。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经股动脉插管全脑动脉造影术”费用同时收取“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经皮超选择性动脉造影术”费用,2020年-2022年收费金额336750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313875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20910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1965元。
(三十七)依据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厅《关于国家新增11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10〕240号)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对病人施行第一个“经皮椎体成形术(包括髓核成形术)”时收费标准为每椎体1690元,从第二个(包括第二个)椎体开始应按每增加一椎体加收400元的标准进行收费。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为病人施行“经皮椎体成形术(包括髓核成形术)”时,对从第二个(包括第二个)增加的椎体,仍按每椎体1690元的标准收取病人费用,造成多收病人费用。2020年-2022年多收金额225750元。其中:2020年度多收金额79980元,2021年度多收金额107070元,2022年度多收金额38700元。
(三十八)《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违规问题清单(2022年第一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41号)规定,“椎管内麻醉”包含椎管内置管(即椎管内置管为椎管内麻醉的必经步骤)。《桂价费〔2005〕269号》文规定,“椎管内置管术”收费标准97元/次。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椎管内麻醉”费用同时收取“椎管内置管术”费用,收费数量9次,2020年-2021年收费合计873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485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388元。
(三十九)《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文规定,“经尿道输尿管镜激光碎石取石术”项目内涵为会阴区消毒,润滑麻醉尿道,插入膀胱镜,检查膀胱,寻找输尿管口,扩张输尿管口,插入导丝,拔出膀胱镜,插入输尿管镜检查,激光碎石,取石,留置输尿管支架管。“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手术步骤包含经输尿管镜输尿管口扩张。《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第二)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规〔2017〕11号)“输尿管镜输尿管扩张术”收费标准408元/次。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费用同时收取“输尿管镜输尿管扩张术”费用,“输尿管镜输尿管扩张术”收费标准408元/次,2020年-2023年5月收费数量706.5次,收费金额288252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152184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79968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55284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816元。
(四十)《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文规定,“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项目内涵为消毒铺巾,开睑,置手术贴膜,在手术显微镜下做结膜切口,电凝或压迫止血,前房穿刺,做角巩膜切口或透明角膜切口,撕晶状体前囊膜,用超声乳化仪乳化,注吸皮质,形成前房,电凝或普通电凝仪电凝,缝合切口,消毒纱布遮盖。“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同样有以上步骤,两个手术步骤均包含形成前房。《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规〔2016〕61号)规定,“前房成形术”收费标准660元/次。《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卫生健康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2号)规定,“前房成形术”收费标准882元/次。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收取病人“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费用同时收取“前房成形术”费用,“前房成形术”收费标准660元/次或882元/次等,收费数量84次,2020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66558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29514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18081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13671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5292元。
(四十一)《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非药物疗法第一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中医药办发〔2020〕47号)规定,“灸法疗法”按穴施治,每次选择1-10个穴位,1-2天一次,7-10次为一疗程。医疗服务项目“灸法”按“次”收费,一天收费不能超过1次。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按“穴位”计收住院病人“灸法”(每次选择1-10个穴位)费用,2021年-2023年5月超次数收费金额49072.20元。其中:2021年度超次数收费金额41610.80元,2022年度超次数收费金额7403.8元,2023年1月至5月超次数收费金额57.6元。
(四十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规定“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免疫荧光法)……价格:三级45元……单位:次”;桂价费〔2005〕269号文规定“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价格:三级15元……单位:项”。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开展“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按“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免疫荧光法)”收费标准收费。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收费标准15元/项,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免疫荧光法)收费标准45元/次。(这两个诊疗项目结果均为一项,次和项意义相同),差价为3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收费数量197944次,多收费用5938320元。
(四十三)《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对大于6岁的病人”和“6岁及以下”同一项目不同标准收费。你单位对大于6岁的病人实施诊疗时按“6岁及以下”收费标准收取费用,2021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7303.45元。其中:2021年度收费金额592.3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4985.9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1725.25元。
(四十四)《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眼科检查按“次”计价收取费用。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对角膜曲率测量、泪膜破裂时间测定、泪液分泌功能测定、裂隙检查、裂隙灯下眼底检查、眼底检查等眼科检查医疗服务项目,按“单侧”计收病人费用。2020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12519.4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3252.8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4238.1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4054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974.5元。
(四十五)《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化学发光法)”,三级医院最高限价40元/次。你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使用检测方法为化学发光法的检测试剂为病人开展“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化学发光法)”,按“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电化学发光法)”收费,收费标准70元/次或110元/次,分别多收30元和70元,收费数量176961次,多收金额5339230元。
(四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95号)规定,“三、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你单位违反上述规定,2022年购进生产厂家为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射用“美罗培南”药品(院内药品编号:Y00000004425;规格:500mg),购进价格14.96元/瓶,按购进生产厂家为深圳海滨制药有限公司注射用“美罗培南”药品的单价76.2元/瓶收取病人注射用“美罗培南”(500mg)费用,收费数量587瓶,多收病人费用35947.88元。
(四十七)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取消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60号,以下简称《桂医保发〔2019〕60号》文)规定“全区全面取消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规定。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2022年1月14日至3月14日期间,收取“钟祥福”等8人8个“碳涂层支架”(规格为ICIC4016有1个、ICIC3016有2个、ICIC3516有5个),单价25000元/个,费用总计200000元。据核实你单位购进“碳涂层支架”(医疗仪器器械)8个,支付金额125400元。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反映:你单位支付华润桂林医药有限公司8个“医疗仪器器械*碳涂层支架费用合计125400元,所附 “医疗仪器器械*碳涂层支架”单价均为15675元/个(含税)。你单位多收取“钟祥福”等8人“碳涂层支架”费用74600元。
(四十八)《桂医保发〔2019〕60号》文规定,“全区全面取消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收取“陈玉英”等111名病人“引流导管(库克)(一次性使用)费用,收费数量124根,单价1705元/根,收费金额211420元,材料购进价格为1500元/根,多收病人费用25420元。
(四十九)《桂医保发〔2019〕60号》文规定,“全区全面取消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你单位违反以上规定,2021年10月6日至2021年12月24日,收取“丁小仁”等8名病人“PTA扩张导管”费用,收费数量12根,单价3600元/根,收费金额43200元,材料入库单价为2835元/根,多收病人费用9180元。
(五十)《桂价费〔2005〕269号》文和《桂医保规〔2021〕5号》文规定,“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项目说明:测压加收2.7元,6岁以下(含)测压加收3元;静脉导管拔除术减半收取,在未施行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情况下,无法进行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测压。你单位在未为病人施行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情况下,未收取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费用,却收取了病人“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测压加收)”费用,2020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1150.8元。其中:2020年度收费金额129元,2021年度收费金额381元,2022年度收费金额316.8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324元。
(五十一)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及《关于遥测心电监护的情况说明》材料,心血管内科病区、血液内科病区等17个科室和病区有“遥测心电监护仪器”,但你单位产科、儿科、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等14个科室和病区无“遥测心电监护仪器”,收取了病人“遥测心电监护”费用,2022年-2023年5月收费金额8131.1元。其中:2022年度收费金额7843元,2023年1月至5月收费金额288.1元。
(五十二)你单位未开展“血清转铁蛋白测定(化学发光法)”检查项目,医生下医嘱“血清转铁蛋白测定(化学发光法)”后生成收费明细,在病人出院结算时也未退费,收费标准30元/项,2020年-2023年5月收费数量245次,收费金额7350元。
上述(一)至(五十二)项价格行为涉及金额14913963.33元。桂林市医疗保障局对你单位以上(一)至(五十二)项价格行为使用医保基金进行核实。经核实,涉及医保政策范围内金额6344129.91元,非医保政策范围金额8569833.42元。目前,广西医保基金实行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床日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桂林市医疗保障局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核实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9号)规定的计算方式,对实际支出的医保金额进行了核算。经核算,医保政策范围内金额6454381.32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等基金支付金额4650010.66元,非基金支付金额1804370.66元。
你单位(一)至(五十二)项价格行为实际收到金额为15024214.74元[医保政策范围内金额(6454381.32元)加上非医保政策范围金额(8569833.42元)]。其中:(一)至(四十一)项价格行为实际收到金额为3509114.59元;(四十二)至(四十九)项价格行为实际收到金额为11498340.91元;(五十)至(五十二)项价格行为实际收到金额为16759.24元。
二、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2541Q)、医疗机构执法许可证,证明你单位开展医疗服务合法性。
证据材料2: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及提取的证据材料,证明你单位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证据材料3:《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涉嫌违规收费套取医保基金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附1.审计证据资料清单;2.审计证据),证明案件线索来自区审计厅移送。
三、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退还多收价款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市监罚告〔2023〕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责令清退违法所得15024214.74元给缴费者,逾期无法清退的上缴国库;(三)对第(一)至(四十一)项价格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0.8倍罚款;对第(四十二)至(四十九)项价格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对第(五十)至(五十二)项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仅要求陈述、申辩。2024年3月21日在陈述申辩会上,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收费事实及数据无异议,请求本机关考虑你单位运营实际情况,以及对价格违规问题整改的坚定立场和决心。适当降低罚款倍数,对第(一)至(四十一)项价格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0.3倍罚款,对第(四十二)至(四十九)项价格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理意见已充分考虑你单位积极主动对有关相关收费项目整改的情形,给予从轻处罚,对第(一)至(四十一)项价格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0.8倍罚款,对第(四十二)至(四十九)项价格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对你单位提出降低罚款倍数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桂市监责退〔2023〕5号),经核实,在清退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已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退还多收价款4847261.9元,仍有10176952.84元多收价款未退还。
四、定性及依据
你单位上述(一)至(五十二)项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桂价费〔2005〕269号》《桂医保规〔2021〕5号》等文件规定,第(一)至(四十一)项价格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第(四十二)至(四十九)项价格行为属于《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第(五十)至(五十二)项价格行为属于《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所指的“未按规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一)至(五十二)项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金额为15024214.74元。
五、自由裁量的事实及理由
案件调查和核查过程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检查和核查所需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规收费事实,并在检查过程中,及时对有关违规收费项目进行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从轻处罚的情形。
六、处理决定
依据《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等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二)将清退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10176952.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第(一)至(四十九)项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其中:1.对第(一)至(四十一)项价格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0.8倍罚款,罚款金额2807291.67元;2.对第(四十二)至(四十九)项价格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罚款金额13798009.09元。
(四)对第(五十)至(五十二)项价格违法行为一般处罚,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金额50277.72元。
上述罚没款金额共计26832531.32元。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缴费编码******办理缴款手续,将罚没款26832531.32元(贰仟陆佰捌拾叁万贰仟伍佰叁拾壹元叁角贰分)如数上缴国库。依据《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染的,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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