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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2-24 17:55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市监规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202631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陆续修订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出新要求。《办法》旨在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明确我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的职责与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完善许可和监管全链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推动广西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管理权限

《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实行“一企一证”, 同一个食品生产者在广西辖区内多个生产地址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注明各具体生产地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度建设和核查人员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确定,权限下放后不得再以委托或下放的方式调整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审查和决定、监督管理附则

四、主要创新举措

(一)建立跨层级联合许可机制

申请人同时申请涉及不同层级许可部门权限的食品类别时,可自主选择任一许可部门提交申请,平台内部自动流转,由层级最高的许可部门依法对申请的所有事项组织审查,会同相应许可管理权限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及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实现“一次申请、联合审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二)规范“其他食品”审查要求

《办法》规范了其他食品类别许可管理,要求制定针对性审查方案,明确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对应分类,从严审查,确保无国标细则食品的许可审查有章可循。

(三)规范现场核查管理

重点核查生产条件、工艺流程、设备布局、试制食品检验报告等,强化对企业标准合法性、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工艺必要性等内容的审查。

(四)细化现场核查的情形

《办法》明确列举了包括首次申请、生产场所迁址、高风险食品延续等十类必须组织现场核查的情形,特别是对食用油、乳制品、保健食品等高风险品种延续时,即使申请人声明条件未变,也应开展现场核查。

(五)强化许可监管衔接

《办法》注重构建许可与监管全链条管理机制,将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纳入许可考量。明确规定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累计2次、监督检查被责令停产累计2次或风险等级连续三年为D级的申请人,在延续许可时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并将相关材料归入许可档案,形成管理闭环。

(六)服务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

《办法》明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需要,对已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许可审查细则,支持地方特色食品产业规范发展。待国家制定相关细则后,地方细则自行废止,实现与国家标准的有效衔接。


文件下载:

相关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