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
修改意见采纳的情况说明
7月29日,我处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进行为期30天(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28日)的公开征求意见。同日,我处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各市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的意见。截止8月28日,我处共收到16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各单位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附件: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登记注册处
2024年8月30日
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
征求意见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
信用监管处 |
无意见 |
|
|
行政审批处 |
无意见 |
|
|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 |
一、建议《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 二、建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修改为“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三、建议《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必要时可提请上级登记机关协助出具处理意见。”修改为“必要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出具处理意见。” 四、建议将《规定》第五条第二、第三款加入第三条。理由:处理原则应归为一类。 五、建议将《规定》第四条移至第七条之后。理由:处理流程应归为一类。 六、建议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加入第十条第一款。理由:该款应归为处理的特殊情形。 七、《规定》第七条第九项“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是否包括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范围太大,建议列明具体的情形。 八、建议《规定》第九条增加企业失联无法送达《不适宜名称认定告知书》如何处理的内容。 九、建议《规定》第十条“企业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修改为“企业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的《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十、建议《规定》第十条增加被纠正名称企业失联的情况如何处理的内容。 |
第一、二、四、九条已采纳。 第三、七条未采纳。理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规范表述。 第五、六条未采纳。理由:规范表述。 第八、十条未采纳。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已有规定。 |
|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北海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钦州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 |
一、建议对《规定》中提到的“其他单位”作出范围定义。 理由:“其他单位”定义较为广泛,登记机关在实操中无法准确把握其范围。 二、“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中的“企业名称认定书”建议修改为“《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 理由:文书名称应当与前文准确对应,减少产生误解。 三、“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中的“由本办法”建议删除。 理由:重复表述。 |
第二、三条已采纳。 第一条未采纳。理由: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范表述。 |
|
玉林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百色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河池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来宾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崇左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