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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修改意见采纳的情况说明

2024-08-31 10: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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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

修改意见采纳的情况说明

729日,我处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进行为期30天(2024730日至2024828日)的公开征求意见。同日,我处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各市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的意见。截止828日,我处共收到16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各单位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附件: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登记注册处   

                                             2024830



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征求意见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信用监管处

无意见

行政审批处

无意见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

一、建议《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

二、建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修改为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三、建议《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必要时可提请上级登记机关协助出具处理意见。修改为必要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出具处理意见。

四、建议将《规定》第五条第二、第三款加入第三条。理由:处理原则应归为一类。

五、建议将《规定》第四条移至第七条之后。理由:处理流程应归为一类。

六、建议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加入第十条第一款。理由:该款应归为处理的特殊情形。

七、《规定》第七条第九项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是否包括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范围太大,建议列明具体的情形。

八、建议《规定》第九条增加企业失联无法送达《不适宜名称认定告知书》如何处理的内容。

九、建议《规定》第十条企业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修改为企业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的《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十、建议《规定》第十条增加被纠正名称企业失联的情况如何处理的内容。

第一、二、四、九条已采纳。

第三、七条未采纳。理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规范表述。

第五、六条未采纳。理由:规范表述。

第八、十条未采纳。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已有规定。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北海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钦州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

一、建议对《规定》中提到的其他单位作出范围定义。

理由:其他单位定义较为广泛,登记机关在实操中无法准确把握其范围。

二、第十条企业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中的企业名称认定书建议修改为《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

理由:文书名称应当与前文准确对应,减少产生误解。

三、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中的由本办法建议删除。

理由:重复表述。

第二、三条已采纳。

第一条未采纳。理由: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范表述。

玉林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百色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贺州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河池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来宾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崇左市市场监管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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