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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广西2022年版)》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西 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04 16:35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广西2022年版)》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西

2022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我局结合广西实际,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基础上进行补充优化,形成《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广西2022年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西2022年版)》(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见附件1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文书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4290号)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再执行。

申请人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需按照《广西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见附件3)。使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文书规范》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由申请人在《文书规范》中签字承诺。

将《文书规范》中申请人签署的第三项承诺内容修改为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增加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承诺。

调整简易注销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市监规〔20211号)中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不再执行,调整为《文书规范》中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操作指引〉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21号,以下简称《广西个体简易注销操作指引》)中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再执行;《广西个体简易注销操作指引》中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受理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调整为《文书规范》中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材料接收凭据(附表申请材料接受目录)》《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调整企业开办一套材料文书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开办一套材料文书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181号)中的《一般企业开办提交材料清单》《一般企业开办申请书模板》不再执行,按《文书规范》《材料规范》重新修订《一般企业开办提交材料清单》《一般企业开办申请书模板》(见附件45)。

    四、明确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

    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的变更、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栏中填写信息,并在申请人签署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五、明确市场主体迁移登记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跨市迁移登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发)的《企业迁入调档的申请》《企业迁移登记调档函(模版)》不再执行,调整为《文书规范》中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准予迁入调档函》

对于广西辖区范围内迁移的,拟迁移市场主体只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一次办理迁移和变更登记;无需持《准予迁入调档函》到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由迁入迁出地登记机关双方凭《准予迁入调档函》协商完成迁移登记手续。

六、做好外资登记文书衔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12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要求办理。

七、做好多证合一改革相关事项采集

按《总局文书材料规范》要求,市场主体登记涉及多证合一改革相关事项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调整广西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824,以下简称《广西多证合一方案》),继续做好信息采集和共享工作。其中,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信息要按照《广西多证合一方案》中的《广西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继续做好采集。

八、统一规范文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市场主体规范统一登记的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使用统一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或备案业务,及时更新互联网、登记窗口等渠道对外公示的文书规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注册登记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接受办理,做好服务工作。

、加强培训宣传

    各地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登记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全面准确掌握和运用。要采取有力措施、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导,让市场主体及时获知、理解文书材料规范的调整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请将本通知传达至同级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联系人:刘泽霖,电话:0771-5531253

附件:1.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广西2022年版)

      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西2022年版)

      3.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承诺书

      4.一般企业开办提交材料清单

      5.一般企业开办申请书模板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23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广西2022年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西2022年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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