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
《授权水表制造企业执行水表强制检定试行
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切实强化水表强制检定监管,维护消费者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试行授权水表制造企业执行水表强制检定,我局起草了《授权水表制造企业执行水表强制检定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纸质材料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吴巍,0771-5309889;电子邮箱:gxjlxz@163.com;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邮编:530028。
附件:授权水表制造企业执行水表强制检定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附件
授权水表制造企业执行水表强制检定试行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强化水表强制检定监管,维护消费者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试行授权水表制造企业执行水表强制检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改革试行,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优势资源,有效节约社会成本,强化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推动质量提升,确保水表量值准确可靠,为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计量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当前水表强制检定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提升强制检定工作效能,增强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坚持效果导向。以水表计量监管实效来检验改革成果,通过压实各类市场主体有效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探索创新。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运用互联网+监管方式,优化简化程序,探索新型计量监管模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试行,着力提升强制检定工作效能,探索新型计量监管模式,促进水表制造领域质量水平提高,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工作
(一)试行内容
以企业自愿为前提,授权我区境内具有水表制造资质的企业执行水表检定,获授权后,企业可执行由我区境内(所有)企业制造的水表产品的强制检定(不限本企业制造产品)。
(二)授权条件
1.有满足水表检定项目要求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
2.工作环境适应检定需要,可保证水表检定工作正常进行;
3.检定人员符合检定任务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5.经“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许可考核合格。
(三)工作制度
1.建立企业自我声明制度。企业自我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授权范围内的每台水表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实施计量检定,确认其计量性能,并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2.建立信息化监管制度。获授权企业将每台水表检定数据(详见附件1)上传至我局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下简称“信息系统”),计量检定数据及相关信息向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监督抽查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供水单位、消费者、水表经营者开放。并可通过我局网站查询水表检定信息。
3.建立抽样检查制度。基于风险防控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获授权企业完检水表进行监督抽样检定。
(四)实施程序
1.企业自我声明。企业自我承诺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2.企业申请授权。依法向我局申请计量授权。
3.计量授权。我局根据企业申请,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组织考核、授权,并向社会公布。
4.检定实施。
企业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每个水表依据《广西计量器具编码规则》(详见附件2)加贴唯一性“身份证”二维码,将检定数据采用实时或延时的方式,在计量器具销售前上传至我局。
5.检定结果查询
供水单位、消费者、水表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链到我局指定位置查阅检定结论,实现检定证书信息电子化。并由安装者、使用者或监督者首次扫码登记水表使用位置。
四、监管措施
(一)量值传递监督
要求获授权企业用于水表检定的流水线计量标准及其配套设备直接溯源至国家计量标准或我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由广西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其主要装置和配套设备进行定期的期间核查和计量比对。
(二)流水线运行核查
通过盲样水表比对等方式定期在线对获授权企业检定流水线进行基本误差、稳定性以及重复性等计量性能考核,监控流水线计量状况。
(三)重点考核要素检查
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计量授权考核规范》(JJF1069)组织专家组定期对获授权企业检定环境条件及设施、仪器使用和维护记录、文件管理、测量能力、质量控制等重点要素进行检查,开展不确定度验证试验等,确认质量体系运行持续有效并获得改进。
(四)抽样检查
根据获授权企业每批次检定水表的情况,由我局指定机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表监督抽样检定规则》(详见附件3,下简称“《规则》”)实施监督抽样检定。
授权开始的6个月内试行《规则》,《规则》根据试行效果动态调整。监督抽样检定不符合要求的,获授权企业不得销售该批次水表,该批次水表退回获授权企业,并开展相关整改。
(五)企业间比对
组织开展获授权企业之间的水表检定计量量值比对,及时查找企业水表检定工作中的不足,促进我区水表制造产业检定质量提升。
(六)违法处置
若在以上监督检查中发现获授权企业有伪造检定数据、检定证书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附件:1.水表检定数据报送格式
2.广西计量器具编码规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表监督抽样检定规则
附件1
水表检定数据报送格式
|
计量器具编码 |
计量器具名称 |
使用单位名称 |
计量器具制造厂商名称 |
型号/规格 |
出厂编号 |
出厂日期 |
检定结论(合格、不合格) |
公称通径 |
Q3 |
Q3/Q1 |
温度等级 |
水表总体示值误差 |
Q1示值误差 |
Q2示值误差 |
Q3示值误差 |
检定等级 |
不合格原因 |
检定机构名称 |
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 |
证书类型(检定证书、不合格通知书) |
证书编号(检定证书、不合格通知书) |
检定日期 |
有效期至 |
检定依据 |
批准人姓名 |
核验员姓名 |
检定员姓名 |
附件2
广西计量器具编码规则
计量器具编码是特征组合码,有20位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预留位1,8位机构编码,2位年代号,7位流水号,2位部件码和1位校验码。
|
序号 |
21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
代码 |
一、预留位(序号21)
固定为1。
二、机构编码(序号13-20)
采用8位数字码,由机构所在地的行政编码(6位)+2位区分码构成,行政区划代码详见GB/T 2260,如:广西计量院位于广西,广西的行政编码为4500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区分码为00~09,授权检定机构的区分码由10起编,广西计量院代码为45000000。
三、年代号(序号11-12)
机构首次检定年代,首次录入后不更改,如2022年,则为22。后续周期检定不再更改。
四、流水号(序号4-10)
采用7位数字码。由各检定机构自行管理。
五、部件码(序号2-3)
采用2位数字码,如加油机,一台加油机有多把加油枪,部件码就按照加油枪号编制,水表不带有部件则为00。
六、校验码(序号1)
采用1位数字码,从序号2位置开始至序号21位置所有位数据求和,所得结果的个位数字作为校验码。
例如:
|
序号 |
21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
代码 |
1 |
4 |
5 |
0 |
0 |
0 |
0 |
0 |
0 |
2 |
2 |
1 |
2 |
3 |
4 |
5 |
6 |
7 |
0 |
4 |
? |
校验码计算:
(一)求和(序号2至21):
4+0+7+6+5+4+3+2+1+2+2+0+0+0+0+0+0+5+4+1=46
(二)取结果各位数字:
46的个位数字6,该编码的校验码为6
|
序号 |
21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
代码 |
1 |
4 |
5 |
0 |
0 |
0 |
0 |
0 |
0 |
2 |
2 |
1 |
2 |
3 |
4 |
5 |
6 |
7 |
0 |
4 |
6 |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表监督抽样检定规则
对生产企业检定合格的水表,按GB/T 2828.2中批极限质量水平LQ=0.5%的一次抽样方案抽检,对抽检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样本批的合格判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中,计量检定机构对经生产企业出厂检定合格的水表在安装前进行监督抽查检定。
二、引用文件
JJG 162 冷水水表检定规程
GB/T 2828.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则。
三、抽检程序。
(一)抽样批的形成
形成抽样批的水表应具有相同的生产厂、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和其他计量特性,依据相同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生产日期间隔不超过半年。
(二)抽样
本规则采用极限质量水平LQ=0.5%的抽样方案。一次抽样批量N、样本量n1和可接受的不合格数Ac参照GB/T 2828.2-2008标准规定,详见表1。
|
序号 |
批量N |
样本量n1 |
可接受的不合格数Ac |
|
1 |
1~200 |
全部样本 |
0 |
|
2 |
201~280 |
200 |
0 |
|
3 |
281~500 |
280 |
0 |
|
4 |
501~1200 |
380 |
0 |
|
5 |
1201~3200 |
430 |
0 |
|
6 |
3201~10000 |
450 |
0 |
|
7 |
10001~35000 |
500 |
0 |
表1 一次抽样批量、样本量和可接受的不合格数
抽样人员应在经营单位指定的合格样品库中遵循随机抽取原则进行样表的抽取,对于已包装成箱的,可按整箱进行随机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具体参照GB/T 10111标准要求。
样品数量大于35000台的,可分批进行抽检。
(三)一次抽样样表的检定
抽取的样表按照JJG 162检定规程中规定的首次检定项目进行检定。
(四)一次抽样样本不合格数的确定
单个样本检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作为1个不合格,将不合格累加得到抽样批量的不合格数d1。
(五)一次抽样样本批的合格判定
当d1=0时,判定该批水表符合要求;
当d1>0时,判定该批水表不符合要求。
四、监督抽样检定结果的应用
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将监督抽样检定、样本批判定结果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结果作出可否安装使用的决定。样本批判定为符合要求的,准予安装使用;样本批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安装使用。经营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将不合格批次计量器具退回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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