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各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1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3〕1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质检中心)是指由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归口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建单位)承担建设和运行管理,属于承建单位内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由承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授权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是规范授权的自治区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能力建设,更好地服务全区产业质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质检中心的管理工作坚持“发挥技术优势、服务主导产业、获得地方支持、避免重复建设、建设一流公共检测平台”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质检中心的统筹规划;负责协调归口主管部门、承建单位等落实论证及建设运行等工作;负责自治区质检中心的考核及注销撤销等工作。
第六条 归口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主管部门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自治区质检中心的推荐初审及申报工作;负责自治区质检中心监督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自治区质检中心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承建单位具体负责自治区质检中心的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质检中心的承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第三方公正地位;
(二)具备必要的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三)具备筹建自治区质检中心所需资金;
(四)具有一定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定能力,拥有比较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
(五)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九条 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情况的设立自治区质检中心: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鲜明区域经济特色,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聚集度,是当地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
(二)属于新兴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公共安全领域、填补空白领域;
(三)申请筹建的自治区质检中心所在地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在建设自治区质检中心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投入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或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四)归口主管部门所负责的辖区内没有筹建超过48个月未通过验收的自治区质检中心。
第十条 自治区质检中心的名称原则上应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标准中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品,应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保持一致;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行业组织使用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一条 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
第四章 申报批筹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渠道
由归口主管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文申请;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由所在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文申请,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筹建材料
自治区质检中心筹建申报材料:
(一)由归口主管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筹建的书面请示;
(二)经过归口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申请筹建自治区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自治区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四)地方政府支持文件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证明,及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五)承建单位的有效证件(如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六)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称);
(七)现有的检测设备清单及拟购置设备清单(含名称、产地、型号、规格、价格、台/套数);
(八)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
(一)归口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质检中心申请筹建申报材料的初审、能力建设可行性论证、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信息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质检中心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整改。经审查符合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信息处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和论证。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论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信息处组织专家,依据上报的申请筹建自治区质检中心相关材料,组织现场审查。
(二)现场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基础情况。审查用于筹建质检中心的实验室环境条件与布局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学术带头人的能力等是否符合要求。
产业基础情况。审查申请筹建自治区质检中心的相关产业是否属于该地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产业规模与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集群优势和产业集聚度;审查是否列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
(三)技术论证。依据申请筹建自治区质检中心的《基本情况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任务书》,重点对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实施的可行性、经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的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主要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设目标明确。
名称是否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范围能够明确界定。
检测项目设置特色鲜明,是否满足覆盖其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
设备选型先进、数量满足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设置需求。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四)现场审查和论证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论证和末次会议。审查论证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准备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汇报;现场论证重点核实技术能力、产业基础、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专家组集中评议提出现场论证和评价结论后,在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论证和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批准筹建
审查结束后,专家组填写意见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信息处对专家意见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的《筹建任务书》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
《筹建任务书》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实施,是自治区质检中心批准筹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验收前期准备
(一)筹建期要求:
自治区质检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自治区质检中心筹建,筹建期可延长至36个月。
自治区质检中心应于筹建期满前由归口主管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8月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规定完成期限前3个月,由归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验收时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同意,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18个月。
(二)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备良好的运行条件。
2.具备自治区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3.在筹建期内必须完成《自治区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并进行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
(三)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填写自治区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报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和预验收合格后,由归口主管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验收申报
(一)申报渠道。由归口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不得越级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自治区质检中心验收申报材料应报送以下材料:
归口主管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自治区质检中心申请验收文件。
《验收申请表》。
自治区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中产品范围。
自治区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
自治区质检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业绩、专业特长、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在岗证明等。
自治区质检中心主要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的任命文件,其中应明确中心组成人员及相应的岗位职责。
筹建期内与自治区质检中心产品范围相关的科研项目、标准、论文论著和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形式审查
(一)归口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质检中心申请验收材料的初审、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信息处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验收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整改。经审查符合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第二十条 现场验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依据上报的申请验收自治区质检中心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运行状况:主要负责人及技术带头人的任命文件,现行管理运行机制,承建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三)现场验收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验收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检查采取分组形式,重点核实技术能力、科技团队建设、科研能力、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各验收专家应根据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验收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盲样检测考核;专家组集中评议提出现场验收结论后,在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批准成立
(一)现场验收后,验收专家组填写《能力建设评价表》《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根据现场得分评出相应的A、B、C级别,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验收意见及相关核实材料。
1.A级。验收综合得分为86分以上(含86分);总体水平已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标准为与申报自治区质检中心相关的一台/套设备为国内先进、一位熟悉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和准则的关键技术人才、一项地方标准为第一起草单位或一项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获得省部级立项。
2.B级。总体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区内领先水平,验收综合得分为71~85分。
3.C级。检验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居于区内同类机构的先进水平,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后续投入保障需要加强。验收综合得分为60~70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及有关材料,经研究后批准自治区质检中心正式成立,并批准挂牌。
(三)验收低于60分,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承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整改,整改时间从验收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通过验收,撤销筹建该中心。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常管理
建立自治区质检中心运行情况和信息定期报送机制,自治区质检中心依托单位、质量体系、地址场所、检测能力、人才队伍、装备条件、环境设施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各归口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归口主管部门应督促自治区质检中心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核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能力验证、同行评议、定期评估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自治区质检中心的定期评价考核,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自治区质检中心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升降级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治区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水平实行分级评定,动态管理,该工作原则上每2年考核评价一次,考核内容参考《自治区质检中心年度考核指标表》适时调整。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成立的但未给予分级的自治区质检中心,按照成立B级自治区质检中心管理。
(一)升级:按照《自治区质检中心年度考核指标表》核查得分;B级自治区质检中心得分高于86分(含86分)并且其能力水平大幅度提升,可以申请核定晋升A级;C级自治区质检中心得分高于71分(含71分),晋升B级,不可以直接晋升A级。
升级基本条件:
1.正式成立满3年;
2.工作覆盖面发生明显增长;
3.技术能力和科研水平大幅度提升;
4.科技人才团队建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运行业绩逐年增长,建设发展情况稳步提升。
考核组在《升级评定建议表》进行预评估,确定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二)降级:按照《自治区质检中心年度考核指标表》核查,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信息处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在规定3个月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对其自治区质检中心级别做出下调一级的决定。
考核组在《降级评定建议表》进行预评估,确定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考核评价结果证明不符合自治区质检中心基本条件;
2.检测服务覆盖区域缩小,收入不能维持中心正常运行;
3.考核评价低于60分(不含60分)。
第二十五条 注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自治区质检中心名称:
1.升格为同类项目国家级质检中心;
2.若C级自治区质检中心被降级,应同时予以注销;
3.周期内能力建设评定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做好考核复查;
4.承建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撤销;
5.由承建单位提出,归口主管部门申请注销;
6.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撤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销自治区质检中心名称:
1.连续3年不上报年度自查报告,且拒绝整改;
2.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
3.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重大投诉或造成恶劣影响;
4.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质检中心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承建单位有关自治区级质检中心建设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广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地市名称)”。已建成的获批自治区质检中心,原名称不符合新命名规则的,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名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质检中心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变更、评估定级及撤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市监发〔202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质检中心可行性报告撰写要求
2.申报自治区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3.自治区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
4.自治区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5.自治区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表
6.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
7.自治区质检中心升级申请表
8.自治区质检中心升级评定建议表
9.自治区质检中心降级申请表
10.自治区质检中心降级评定建议表
11.自治区质检中心年度考核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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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