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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08 09: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桂市监发〔202429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局、城管局、数据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数据局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202466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将推进开办餐饮店(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下同)“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通过加强部门协同、打通业务系统、精简办事材料、优化业务流程、强化数字赋能和数据共享等改革措施,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构建一体化联合推进机制,提升开办餐饮店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确保2024年底前落地见效,助力广西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和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集成办理。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线上开设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专区,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一件事”综合窗口和专业服务窗口,推动线上线下同步办理。统筹考虑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涉及各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批程序等,优化政务服务模式,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多端获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服务渠道拓展、预约快办等便民事项。

(二)推进事项办理“减材料、减环节”。推进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等事项涉及的专业业务办理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双向对接,实现全流程、全业务网上办理。整合现有事项申请表单、配置审批流程、明确申请条件、确定审批时限,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共享减少多次填报。对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采集的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共性信息,及时共享至地方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系统、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系统(无“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系统”和“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系统”的城市自行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下载相关材料)等,不再重复采集。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开办餐饮店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减少身份认证环节。

(三)提供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提供智能申报服务,按照餐饮行业习惯,申请人在自主申报过程中,系统自动匹配具有餐饮行业经营特点的名称行业及经营范围,供申请人选择。指导地方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和《广西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做好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等方面的指导和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前用气安全检查。持续优化消防执法服务,深化消防“一网通办”,推动消防线上线下服务整体提升。

(四)统筹发展和安全。各地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增设审查条件,不得增加群众负担,切实要把事办好。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擅自将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纳入行政审批。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推动餐饮经营全过程管控,守牢安全底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是“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专人,加强协调,全面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

(二)分工合作,统筹协调。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完善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长效工作机制,拟定工作方案,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统筹协调推进部门业务协同、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全程网办能力;自治区数据局统筹协调制定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数据技术标准,形成技术方案,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电子证照归集和数据共享支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查收、核实推送的申请材料,办理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县(区)级燃气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收、核实推送的申请材料,办理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查收、核实推送的申请材料,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加强培训,提升效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要推进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统一配备和专业化发展,强化窗口人员集成服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照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指引,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经验总结,复制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动态跟踪机制,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成熟做法、有效措施,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让申请人获得更大、更多办理便利。

附件:1.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申请表

2.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3.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


附件1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申请表

基本信息(必填项)

经营主体名称(场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经营场所地址

场所建筑面积

经济性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       

审批结果领取

食品经营许可证:邮寄送达(免费)自行网上下载电子证政务窗口领取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邮寄送达(免费)   

自行领取

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用表(部门检查签字盖章):邮寄送达(免费)自行领取

邮寄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副本(份)

有效期(年)

是否外设仓库

是否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

主体业态

及经营形式

1.餐饮服务经营者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

2.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3.网络食品经营是否有实体店:是

同时通过网络经营:是,网址:                                 

经营项目

1.餐饮服务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否冷加工糕点制售;否冷荤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   

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

2.食品经营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   餐饮服务管理

3.其他类食品制售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申请表(续)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

设置地址

             路(大道)                         

设置形式

招牌  指示牌  标识牌  小型灯箱  电子屏  其他

设置位置

门头    墙体      垂直式    落地式招牌  其他

设置规格

规则图形

长(米)

宽(米)

厚度(米)

面积(平方米)

不规则图形(示意图)

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用户资料情况

1.签订有供气用气合同

2.主要负责人参加燃气安全培训记录

现场情况

1.用气场所通风情况应良好

2.燃气设施外表完好、无严重锈蚀,燃气管道无包封、穿越密闭空间

3.燃气设施无漏气现象

4.阀门启闭灵活

5.调压阀和连接管符合标准在有效期内

6.燃器具符合标准在有效期内

7.燃器具熄火保护装置有效

8.可燃气体报警器符合标准安装规范可正常使用

9.用气设备有良好的排烟设施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申请表(续)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建筑结构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场所性质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  其他

宾馆、饭店商场  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其他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建筑高度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场所情况

用火用电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应急广播             是否完好有效:

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有效:

疏散指示标志             是否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

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

其他消防设施:           是否完好有效: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室内装修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内容填写说明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保证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3.“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4.“用火用电”一栏中,燃气类型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人工煤气等。

5.“安全疏散”一栏中,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避难层(间)设置位置按照实际位置填写,如建筑第几层或者具体位置。

6.“室内装修”一栏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按照装修材料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写A级(不燃材料)、B1级(难燃材料)、B2级(可燃材料)、B3级(易燃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等情况,包括每栋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附件2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附件3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二、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三、涉及事项1.食品经营许可;2.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4.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

四、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涉及办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部门。

六、办理时限

(一)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承诺办结时限为13个工作日。

(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

(三)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窗口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当场予以办结,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四)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

1.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2.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3.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4.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每年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测。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1)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2)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3)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7)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当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2.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要点详见附件3-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要求与新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点(要点详见附件3-2),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3)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5)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7)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11)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四)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前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有供气用气合同。

2.主要负责人参加燃气安全培训记录。

3.用气场所通风情况应良好。

4.燃气设施外表完好、无严重锈蚀,燃气管道无包封、穿越密闭空间。

5.燃气设施无漏气现象。

6.阀门启闭灵活。

7.调压阀和连接管符合标准在有效期内。

8.燃器具符合标准在有效期内。

9.燃器具熄火保护装置有效。

10.可燃气体报警器符合标准安装规范可正常使用。

11.用气设备有良好的排烟设施。

(相关消防安全要求所涉及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见附件3-3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序号

事项名称

个性材料

已关联

电子证照名称

共性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及经营面积);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开办餐饮店“全链通办”申请表(详见附录B);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

1.设置地址;

2.设置形式;

3.设置位置;

4.设置规格。

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空表见附件3-4)。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空表见附件3-5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时提交。

4

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

《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用表》部门检查签字盖章扫描件。

九、办理流程

十、办理方式

1.线上申请:申请人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政务APP等平台在线提交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2.线下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十一、结果领取方式

1.食品经营许可证:邮寄送达(免费)政务窗口自行领取自行网上下载电子证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邮寄送达(免费)自行领取

3.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用表(部门检查签字盖章):邮寄送达(免费)自行领取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三、窗口电话

以各地门户网站公布为准。

十四、工作时间

以各地门户网站公布为准。

附件:3-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3-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3-3.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3-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

安全告知承诺书

3-5.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611日印发

附件3-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pdf

附件3-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pdf

附件3-3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pdf

附件3-5.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pdf

附件3-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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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