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精神,现规范如下:
我区开展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含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地区应严格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有关登记机关自2月17日起,对公司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对于已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继续执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未能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有关信息验证的,暂停执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应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指导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本通知传达至同级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并做好登记指导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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