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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30 09:25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数据局、医保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市、县税务局,各有关行政审批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现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428      

(此件公开发布)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改革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便利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扎实推进全区“个转企”一件事改革,在南宁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申请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优化“个转企”登记流程,支持通过“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鼓励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做大做强。通过部门间业务协同、系统互通、数据共享,全区“个转企”实现“一次提交材料、一次集成办结”服务,全面提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办事体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自愿转型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

    三、具体举措

(一)统一材料规范。整合各部门申请材料,形成“个转企”一件事的一张申请表单、一套材料清单。登记机关按照文书材料规范(附件24-1)和实名验证要求办理“个转企”业务,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记。通过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申请材料免于重复提交,能通过信息共享或电子证照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各地要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等制度,实现“个转企”登记“最多跑一次”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数据局、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办理时限:615日前完成)

(二)简化登记流程。简化“个转企”登记程序,对“个体工商户注销”、“新办企业”等流程整合优化,形成“个转企”一件事集成办理流程。支持通过“个转企”一件事办理转型的企业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支持符合名称登记相关管理规定的企业,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支持不涉及投资人(含股东、合伙人)、住所(经营场所)等事项变更,且相关事项证明材料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免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场地承诺制的除外)等材料;支持历史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等相关内容延续公示。登记机关也可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以“先注销、再新设”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时限:615日前完成)

(三)优化办事服务。按照“合法、精简、高效、便捷”的原则,编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办事指南》(附件1)及《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流程图》(附件3),强化部门间业务、系统协同与信息共享,实现“个转企”一件事线上线下“一口告知、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办事“最多跑一次”。建立“个转企”一件事跨部门协同机制,将“个转企”一件事涉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清税信息核验、发票总额度授予、企业印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等事项集成办理,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协同配合,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办理”的工作方式,为需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线下办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数据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办理时限:630日前完成)

(四)规范登记管理。市场监管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校验机制,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校验个体工商户的清税情况个体工商户档案与转企后的企业档案合并为一户档案,实现接续管理,由登记机关统一保存归档。如属同一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的,由登记机关内部移交合并保存档案;如属不同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与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移调档手续,迁入地登记机关对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后的企业档案实行合并保存,确保经营主体档案的历史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时限:615日前完成)

(五)线上推行“一网通办”。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上线“个转企”一件事,推进各部门专业业务办理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双向对接。登记机关收到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推送的“个转企”一件事办件后,完成“个转企”相关变更业务审批并同步将变更结果信息推送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等部门应及时接收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推送的企业变更信息结果、业务材料等信息,高效完成业务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根据“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税务部门根据“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核验清税信息,为企业完成发票总额度授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选择分别推送企业印章刻制信息、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变更信息给对应的刻章单位、缴存公积金中心、银行网点。对于未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转型企业,银行网点可根据申请人选择提供银行预约开户服务。个体工商户全程仅需办理一次网上变更登记,即可同时完成相关业务的信息变更或预约服务,“个转企”一件事全流程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数据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办理时限:630日前完成)

(六)线下推行“一窗通办”。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线下办理工作机制,按照“综窗受理、分类流转、后台办理、统一出件”的模式,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展线下咨询、导办、帮办、收件和颁发送达等工作。综合窗口收件后流转至各部门协调办理并跟踪督办,各部门办结后将办理结果信息反馈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向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公章等。鼓励综合窗口协助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提高“一件事”办理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数据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办理时限:630日前完成)

(七)提升数据共享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准确推送“个转企”信息数据,确保部门间业务办理所需数据完整、推送及时准确;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个转企”一件事数据共享和业务办理需求,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对本部门相关业务审批系统进行适应性升级改造,实时接收、推送反馈业务办理结果信息。为“个转企”一件事集成联办服务提供高质量数据应用基础。(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数据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办理时限:630日前完成)

    (八)支持经营延续。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知识产权等事项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手续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支持转型后企业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依法转移至转型后企业名下,加强对转型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配合。办理时限:持续推进)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个转企”一件事工作,统筹各部门业务需求,整合办理流程,梳理事项清单,优化办事指南,改造登记业务系统,推进登记业务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双向对接,及时接收个转企业务办件、推送业务办理结果,实现相关业务数据及时共享,确保全区“个转企”一件事登记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自治区公安厅接收企业印章刻制业务信息后同步推送至印章刻制单位,指导印章刻制单位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刻制及相关信息备案。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接收“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对“个转企”之前未以单位参保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对“个转企”之前以单位参保的,同步办理其企业社会保险信息变更。确保全区“个转企”一件事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办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接收“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指导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业务处理。确保全区“个转企”一件事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自治区医保局:接收“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对“个转企”登记之前未以单位参保的,及时办理医保单位参保登记;对“个转企”变更登记之前已经办理单位参保的,及时办理医保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确保全区医保单位参保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接收“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统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信息变更预约,组织个体工商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接收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变更预约信息,指导开户银行优化账户服务,确保全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立、信息变更预约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引导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到网点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信息变更。

(七)广西税务局:对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清税信息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实时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信息系统。接收“个转企”登记信息,完成企业发票总额度授予,确保全区“个转企”一件事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自治区数据局:负责广西“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建设,协助市场监管部门部署上线“个转企”一件事。负责协调各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指导综合窗口完成“个转企”一件事线下咨询、导办、帮办、收件和颁发送达等工作,提供平台和数据端口支持。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转企”一件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切实举措,是提升我区经营主体活力和竞争力,实现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现实需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各项措施认认真真推进、实实在在落地,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内在动力,不得强制要求转型,不得摊派任务指标。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个转企”一件事政策解读,多方面、全方位广泛宣传,提高经营主体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引导申请人进行场景化套餐式办理。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媒体、办理窗口等途径,广泛宣传“个转企”一件事联办服务,提高“个转企”一件事集成服务的知晓度和办理量。要注意加强舆情监测,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创新实践,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良好试点氛围。

(三)强化业务协同。“个转企”一件事涉及多个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改革工作,把握重点事项、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和督导,强化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效能,探索“个转企”数据资源跨部门共享应用,推动改革工作,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见附件5)报告。如后续国家部委下发文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与本方案要求不一致的,则依照国家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事指南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材料清单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流程图

      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相关文书

5.自治区“个转企”一件事工作有关部门联系表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自愿转型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

三、涉及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转型后企业公章刻制(自治区公安厅);

(三)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医疗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自治区医保局);

(六)基本账户开设或账户信息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七)清税信息校验、完成企业发票总额度授予(广西税务局)。

四、实施依据

(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八)《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九)《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十一)《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五条。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4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1个工作日;以下事项并联办理:转型后企业公章刻制0.5个工作日、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1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1个工作日、医疗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1个工作日、基本账户开设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1个工作日、发票总额度授予1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审核标准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申请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附件2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材料清单

共性材料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承诺书;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已领取纸质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性材料

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涉及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有新股东加入的依照公司设立提交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发生变化的,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转型为合伙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2.涉及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新加入合伙人的依照合伙企业设立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涉及住所发生变化的,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附件3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附件4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相关文书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承诺书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附件4-1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名  称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自治州)      县(自治县//自治旗//         乡(民族乡//街道)          村(路/社区)    

注册资本/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其中:实缴    万元(人民币)(转型为合伙企业的填写实缴数额)

经营期限/合伙期限

长期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转型为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

股东

转型为合伙企业的

执行事务

合 伙 人

姓名或名称

委派代表姓名(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合 伙 人 数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有限合伙填写)

       

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

投 资 人

出资方式

以个人财产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字:  

                                                                 

转型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以下内容根据选择的联办事项选填

印章刻制

印章刻章

赠送企业电子印章

申领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桂在营商服务专区-企业电子印章

税务发票用票需求申请

发票种类名称

单份发票

最高开票限额

数量

开票人姓名

手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社保保险参保信息变更(“个转企”之前以单位缴费)

                       社保保险参保登记(“个转企”之前未以单位缴费)

参保人员姓名1

证件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民族

户口所在地(…省/区…县)

常住地址(…省/区…市…县…)

手机号码

参加工作日期

参保人员姓名2

……

医保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个转企”之前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

                 医保单位参保登记(“个转企”之前未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

行政区划(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参保分中心(例:良庆区)

申请险种(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大额医疗)==》可多选

专管员姓名

专管员移动电话

参保人员姓名1

证件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民族

户口所在地(…省/区…县)

常住地址(…省/区…市…县…)

手机号码

参加工作日期

申报工资(元)

参保人员姓名2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

单位发薪日

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专管员姓名

单位专管员证件类型

单位专管员

证件号码

单位专管员手机号码

基本账户开立预约信息(“个转企”之前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开户所在地(例:南宁市/来宾市/…)

开户银行

网点列表(网点具体名称)

银行开户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姓名

手机号码

基本账户信息变更预约(“个转企”之前已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预约银行机构

预约银行地址

预约银行行别

开户银行区域

预约人

手机号码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填写)

   

国别(地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本表适用于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填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姓名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附表3

股东出资情况

(本表适用于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填写)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________

股东名称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

出资额

实缴

出资额

出资(认缴)

时间

出资

方式

                                                            


附表4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本表适用于转型为合伙企业填写)

姓名/名称

国别(地区)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粘贴身份证件复、影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文件另附后页)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附表5

委派代表信息

(本表适用于转型为合伙企业填写)

姓名/名称

国别(地区)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委派代表签字:                                         


附表6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本表适用于转型为合伙企业填写)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________

合伙人名称

国别

(地区)

   

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承担责任

   

出资方式

评估方式

认缴

出资额

实缴

出资额

缴付期限

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附表7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

(本表适用于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填写)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前职业状况

   

出资方式

以个人财产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附表8

联络员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

      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9

财务负责人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4-2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无字号名称的空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经营者姓名)及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的新增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姓名)申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已经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双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个转企”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就该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含消费类预付费服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事宜,转企前的经营者与转企后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已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妥善处理。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未向“个转企”后的新增股东/合伙人故意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不存在利用“个转企”逃废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5.家庭经营的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作为“个转企”后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的,在“个转企”前其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所享有的权益已处理完毕,在“个转企”后的企业不享有权益。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个转企”后新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签字:

注: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附件4-3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于            日经我局登记为                           (转型后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盖章)      

       

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附件5

自治区“个转企”一件事工作有关部门联系表

单位名称

业务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技术人员姓名

及联系电话

备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刘泽霖、张雅珊0771-3284473

张宇宁0771-5531250

自治区公安厅

朱德军

0771-2892806

胡斌19163666605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欧柳燕

0771-5893851

陈锦伟0771-6765580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谢诚

0771-2366181

王廷锋0771-2366116

自治区数据局

贾明宇

0771-6116961

岑文杰

15977590875

自治区医保局

蔡伦

0771-5890862

陈俊霖

13518251641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陈亮池
0771-6111659

陈亮池
0771-6111659

广西税务局

蒙祖炼

0771-5562139

彭文冲

0771-5538160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4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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