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等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字样。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把金融准入关口,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源头管控,广西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内存量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摸排,经综合研判,认定20家经营主体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金控”等字样,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名单详见附件1)。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在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与广西金融监管局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逾期视为无异议(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请名单中各经营主体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或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确保名称和业务范围内不包含“金融控股”“金融集团”“金控”和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类字样),并对到期债权债务作出明确安排。对名单中未按期主动注销或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的经营主体,广西金融监管局将联合各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加强甄别,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如发现公示中的经营主体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请及时向广西金融监管局或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示。
附件:1.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金控”等字样的存量经营主体名单
2.联系方式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