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5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处。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陆星、0771-5837101。
邮箱:tsspsyjg@163.com。
附件: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反馈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现就推动我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通过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盐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盐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建立。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作为体系建设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二)切合实际。从企业实际出发,突出可操作性,不拘泥形式,纸质或电子追溯形式均可。鼓励企业采用商品条码、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完善食盐安全电子追溯体系。
(三)运行有效。坚持效用优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科学、严谨,保证追溯的便捷性、及时性、有效性。鼓励与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对接,促进开放共享。确保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三、追溯信息内容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规范》(QB/T5279-2018)的要求,建设具备食盐生产企业追溯基本功能的追溯系统,确定必须追溯的内容,并根据自身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对相关追溯内容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产品信息。企业应当记录所生产的全部食盐的相关信息,包括食盐品种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应当将使用的食盐标签实物同时存档。
(二)设备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盐生产过程相关设备的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及维护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三)设施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盐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预处理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基本信息,相关的管理、使用维修及变化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四)人员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盐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培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健康等情况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根据不同生产环节特点,确定关键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五)原辅材料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盐原料、食盐添加剂和食盐包装材料等食盐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盐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六)生产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原辅料的领用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二是配料投料信息,包括数量、配比、生产班次等;三是过程监测信息,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
(七)检验信息。企业应记录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检验信息。包括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内容,并保存原始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等。
(八)销售信息。企业应查验出厂食盐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九)召回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记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盐品种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召回情况、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销毁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食盐处理的工作机制,记录对召回食盐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当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应当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一)投诉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如实记录相关食盐安全、处置情况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十二)储存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半成品、成品贮存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包括贮存食盐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入库、出库、仓库管理、双方交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保障食盐安全贮存要求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盐的贮存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
(十三)运输信息。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运输相关信息,包括运输食盐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交通工具、运输时间、运输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双方交接情况等保障食盐安全的运输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盐的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
四、操作流程
企业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做到原料来源及安全状态可查,生产过程控制状态可查,出厂食盐去向及安全状态可查,各批次食盐从原料到生产到成品形成链条。建立追溯体系应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识别确认环节。识别并确认本企业所具有的食盐质量安全追溯环节以及相应的流程,确定各环节的追溯对象与物料流向。
(二)明确记录要求。明确本企业所需记录的追溯信息详细内容与信息记录方式。
(三)明确标识要求。明确本企业所采用的追溯信息的编码原则、标识方法与标识载体,确保追溯对象标识的唯一性和各环节间标识的有效关联。
(四)记录保留信息。企业应当及时记录和保留追溯信息,可从食盐追溯体系上游获得信息并向下游提供信息;追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信息有效期内满足检索要求。
(五)保证运行有效。企业应建立食盐追溯体系检查、演练和审核机制,及时检查并定期审核追溯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追溯有效性和及时性、运行成本测量、标识混乱或信息丢失等产生不良绩效的历史记录、对纠正措施进行分析的数据记录和监测结果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落实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列入工作计划,督促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将食盐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验、仓储、销售等过程中各节点质量安全相关信息作为追溯体系主要内容,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食盐安全追溯体系,促进食盐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食盐质量安全水平,实现各追溯节点的全程信息追溯。
(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应当明确追溯管理岗位职责,加强追溯体系管理岗位培训,将追溯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关键点列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追溯记录、追溯程序、追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追溯体系的有效实施。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督促企业将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项记录制度情况的检查,验证食盐追溯链条,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信息不真实或损毁、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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