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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 《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制度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4-09-24 11: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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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

《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制度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优化全区营商环境,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各项工作要求,让基层执法人员能放开手脚大胆执行,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制度》,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1130日至2024年1228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cjgzfc@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蒙灿军0771-5306321

附件: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制度(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28


附件

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落地推行柔性执法新模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形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柔性执法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柔性执法制度,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运用弹性灵活的柔性执法手段,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柔性执法制度,是指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造成影响,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应当符合法定职责,不违背法律规定、精神和政策,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柔性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以文明柔性的执法方式,实现刚性执法的目的。

(二)合理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应当从市场监管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避免给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精准把握柔性执法尺度,正确适用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避免办案过程处理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等问题,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贯,使柔性执法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都应当依法公开。

(四)宽严相济原则。柔性执法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事前预警,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管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宽容审慎的市场主体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对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当事人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查重处,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重点监管。

第五条 柔性执法的范围

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都应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在履行企业注册登记、产品监督抽查、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事项、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查处违法行为等监管职能过程中,对发现的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安全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程序上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柔性执法的联动。建立执法部门联动联席会议制度、交互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预警工作机制等具体措施。统筹协调,与司法部等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凝聚执法监管力量,提升执法效能。有机衔接在线一站式服务平台应用,确保数据信息的无缝对接和流转。一站式服务平台应用包括如下:

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沟通和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通过在线平台或者人民法院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设立在线仲裁平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程序保障,快速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人民法院提供在线诉讼服务,包括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在线调解、电子送达等。

第七条推行柔性执法的侧重。根据三书一函制度,涉及其制度主体责任的情形,所适用其制度的均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三书一函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和消除危害后果。时刻关注有关民生问题,从小切口入手,顺藤摸瓜,追溯源头。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多、舆论媒体曝光多的突出问题开展稽查工作。

第八条柔性执法的时效性。对于简单、轻微的案件,利用电子化平台进行案件登记、处理和审批,使用简案快办执法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步骤和文书工作,缩短办案时间。对于一般案件,快速集结执法力量,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执法方案,不纠结不拖拉,处罚结果须在执法结束的两周之内,下发通知责任主体。

第九条公开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建立柔性执法涉及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一般处罚等清单,清单内详列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及相应免罚轻罚条件和法律依据。公布清单将具体情形列出,明确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的界限。

第十条柔性执法标准体系。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规范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柔性执法公众评审机制。向人民群众公开案件处理结果,满足群众的诉求,开放官网邮箱,定于每月21日对群众意见汇总,筛选对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办理结束立即公示,大力宣传案件,人民群众利用评审机制对案件进行意见评价。评审机制根据执行效果和反馈进行定期的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第十二条 柔性执法在实施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案件查办实际综合运用,加强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一)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主要对案件中的违法主体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等各方面综合裁量适用。

1.违法主体主观过错:从当事人精神状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改正情况、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和注意义务等综合因素进行调查,结合当事人证据认定当事人有无主观过错。

2.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可以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造成较轻财产损失或影响,具有法定可以采取调解、达成并履行相互协议的情形,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召回、下架有关问题产品,及时查找原因并整改到位,依法履行维修、更换、退货等义务,给他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给予合理赔偿等,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3.考虑是否初次违法: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等追溯当事人案发前,是否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等),如未发现违法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4.不予处罚的特殊违法主体: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要对案件中违法主体主观过错、配合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各方面综合裁量适用。

1.违法主体主观过错:存在以上行为的,且是否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的违法行为。

2.违法主体配合程度:违法行为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3.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特殊违法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或者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其他可以考量的因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违法主体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对于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适用减轻处罚时,应选择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倍数)。

适用从轻处罚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办案单位适用从轻处罚时,应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

(三)慎用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并且违法行为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除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外,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手段。执法监管过程中,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运用行政建议、提示、告诫、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对违法行为予以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让守法、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修复告知制度。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积极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切实做好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工作,并对信用修复情况进行督促跟进,在行政处罚当事人满足修复条件时,主动提醒并帮助完善修复材料,引导经营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化解经营主体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更好地释放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第十三条 实施柔性执法的方式方法

(一)行政辅导。在市场监管职能、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提供帮助和支持。

行政辅导主要适用于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争创政府质量奖、争创标准(认证)示范单位、制定合同文本,诚信体系建设、企业上市登记、组建企业集团及其他新型业态发展等。

(二)行政建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在日常监管中为市场主体出主意、指方向,引导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品牌维权意识、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行政建议主要适用于引导市场开办者规范生产经营、健全特种设备、食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障、过程控制等规章制度;促进广告审核、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及建立台账、档案管理;督促履行三包、召回、质量承诺等主体责任义务,以及其他需要行政建议的内容。

(三)行政提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监管、执法数据的分析,对某一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行政提示主要适用于对抽检产(商)品信息、消费警示信息的发布和违法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的措施。

(四)行政告诫。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较轻、无严重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示,督促其改正。

行政告诫主要适用于无照经营时间较短、轻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通过大众媒体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未亮照经营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告诫措施的情形。

(五)行政约谈。对未履行产品(商品)质量、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电子商务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或未尽三包义务的,存在严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行政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约谈。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行业管理机构参加。

(六)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行政公署主要适用于产(商)品质量抽查结果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审批信息以及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等。

(七)行政回访。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后,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及建议的活动。

行政回访主要适用于:1.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和涉案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切实纠正;2.业务监管机构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发现的不合格监管事项,需要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按限定的整改期限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其他要求

(一)准确把握不适用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意见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适用强制措施等柔性措施:一是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二是对当事人适用上述柔性措施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三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是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二)严格规范不予(立案)处罚程序。适用本意见对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办理。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综合采取行政措施促使当事人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在线索核查阶段,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不予立案情形的,在作出不予立案前,要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提示、建议等措施,纠正当事人存在的违法风险和行为;在案件处罚阶段,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要采取责令改正、警示、约谈、告诫等措施教育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完善柔性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柔性执法监管登记台账和归档等工作制度,记录柔性执法案件情况,并及时跟踪回访当事人落实整改情况,制作回访检查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名确认,规范当事人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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