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认罚从轻”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4-10-22 11: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

《全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认罚从轻”制度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探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认罚从轻”制度,以有效减少行政争议,用有“温度”的执法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制度》,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25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cjgzfc@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蒙灿军,0771-5306321。

附件:全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认罚从轻”制度

(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全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认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执法有力度的同时更有温度,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决定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制度。

第二条“认罚”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于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施“认罚”制度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具体行动;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化解行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路径。

第三条“认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原则。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坚持证据充分原则。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不得因当事人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六)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要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四条适用认罚从轻的范围

(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二)对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承认;

(三)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四)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五条认罚从轻的要求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在裁量基准基础上,结合违法的事实、性质等,适当从轻处罚;没有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及当事人认罚和其他法定量罚情节,适当从轻处罚。

(一)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改正,对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守法经营,可以适用“认罚从”办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实施“认罚从”,应当把握主动认错认罚优于被动认错认罚,早认错认罚优于晚认错认罚,彻底认错认罚优于不彻底认错认罚,稳定认错认罚优于不稳定认错认罚。

(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对照以下情形,依法作出裁量决定:

1.当事人无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但认错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以上至30%以下部分。

2.当事人有法定从轻情形并认错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以下部分。

3.当事人有法定减轻情形并认错认罚的,可减轻处罚,处罚时,可以在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调查终结后认错认罚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80%~70%;立案后至调查终结前认错认罚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70%~60%;立案前认错认罚的,罚款幅度为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60%以下。

第六条不适用认罚从轻的例外情形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案值较大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移出的

第七条不同阶段认罚的处理

(一)案件调查阶段认罚的处理。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等义务,要注重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宣传贯彻“认罚从轻”制度,引导和教育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自觉守法。当事人收悉《认罚从轻告知书》,自愿认罚的,签字确认,应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申请,经办案单位审查认定符合“认罚从轻”条件的,签订《自愿认罚承诺书》。办案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当事人是否有认错认罚的情形。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认罚,不得作出具体数额的从轻承诺。

(二)告知(听证)阶段认罚的处理。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认罚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时,也可提交有关认错认罚材料,行政机关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愿认罚承诺书

2.认罚从轻告知书


附件1

自愿认罚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因 被你局立案查处,我(单位)对违法事实确认无异议,现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我(单位)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自愿接受处罚,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并承诺今后自觉守法经营。

                  当事人签名(盖章):

                 


附件2

认罚从轻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被指出的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适用认罚从办法。

二、适用认罚从轻办法,当事人应当书面签署《自愿认罚承诺书》,并经法人或者代理人签章确认,方为有效。

三、办案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结合认错认罚情况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如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适当调整处罚裁量幅度,当事人可以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四、当事人签署《自愿认罚承诺书》后,办案机构将依据《自愿认罚承诺书》及其他证据认定其违法事实。

五、《自愿认罚承诺书》签署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撤回,但应当书面向办案机构提出申请,办案机构将重新作出裁量建议。

六、经协商,当事人如不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有权不签署《自愿认罚承诺书》,不适用本制度。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认罚从告知书》,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章: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