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00558 |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市监规〔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
| 效力状态: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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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市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第22次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考试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广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委托要求。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自行组织考试,发证机关应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与所委托的考试机构签署委托协议,明确考试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合理布局、满足需要,避免重复设置造成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第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突出公益属性,严禁考试收费。
第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将考试工作费用列入预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考试经费。无法实现考试经费保障的,发证机关应当自行组织考试或委托公益类事业单位考试机构承担考试任务。对于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无公益类事业单位承担考试任务,或公益类事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考试项目无法满足考试需求的,发证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考试机构承担考试任务。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八条 承担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不得发布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信息,不得向考生推荐或者变相指定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不得向培训机构推荐报考人员,不得强制考生接受考前培训。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项目相关的培训、辅导活动。
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配合发证机关制定包含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生信息等内容的考试计划,报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考试机构不得随意修改考试计划,不得区别对待考生,不得拒接发证机关所分配考生。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不得私自设置考点、变更考试场地或跨区域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前分别对考生进行人证比对,对考试实施全过程无间断的视频录像,视频录像应保证整个考场全覆盖、无盲区且人脸清晰可辨,并依规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抽查,监督考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应采取现场监考、视频巡考、审查考试资料等形式,对考试过程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考试机构资质条件和考试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检查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考生考试档案资料、回放考试过程视频录像、将取证申请表中的照片与理论知识考试自动抓拍的照片进行比对、电话回访考生等方式进行。
考试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考试机构开展检查工作,负责考试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证机关重点对所委托考试机构考试质量和考试成绩真实性进行检查抽查,依法依规对违规考试机构进行处理或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考试工作、限期改正,发证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向其分配考生,逾期未改正的,发证机关终止委托关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通报并记入诚信记录。
(一)未进行人证比对;
(二)未实施视频录像;
(三)视频录像保存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识考生;
(四)考培不分,考试违规收费;
(五)未发现明显考试作弊行为;
(六)发现考试作弊行为未按照规定处理;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发证机关分配的考生或拒绝执行考试计划;
(八)私自设置考点、变更考试场地或跨区域组织考试;
(九)借作业人员考试敛财以及其他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等问题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考试质量的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考试工作,发证机关终止委托关系,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通报。全区发证机关3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考试任务。
(一)出现第十六条所列同一问题2次及以上;
(二)被检查发现、投诉举报存在参与卖证、组织代考或考试作弊、远程帮考生答题经查证属实;
(三)因作业人员操作原因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经核查当事作业人员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时所在考试机构存在第十六条所列问题的。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检查人员进入考试场所检查,检查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拖延、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考试工作,发证机关终止委托关系,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考试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在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十八条所列情形中,负有主要责任或明显过错的,考试机构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考试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和考试机构管理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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